一、國家質量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146條“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二、電力工業部頒布的《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
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後,都應校驗安全閥的起座壓力。帶電磁力輔助操作機構的電磁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迴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迴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
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可採用液壓裝置進行校驗調整,一般在75%~80%額定壓力下進行。經液壓裝置調整後的安全閥,應至少對最低起座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座覆核。
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放汽試驗。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於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閥電氣迴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放汽試驗。
鍋爐運行中禁止將安全閥解列。
安全閥未經校驗的鍋爐在點火啟動和在安全閥校驗的過程中應有嚴格的防止超壓措施,並在專人監督下實施。安全閥校驗中,校驗人員不得中途撤離現場。
三、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規定:
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
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規程進行。
大容量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校驗工作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升壓速度過快或壓力、汽溫失控造成超壓超溫現象。
鍋爐在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整定時,嚴禁非試驗人員進入試驗現場。“
第四章 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 612-1996)、《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防止超壓。
根據設備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台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
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排放試驗。
運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屬檔案(如安全閥、排污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准,保護裝置退出後,實行遠控操作並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
除氧器的運行操作規程應符合《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能源安保11991)709號)的要求。除氧器兩段抽汽之間的切換點,應根據《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進行核算後在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並在運行中嚴格執行,嚴禁高壓汽源直接進入除氧器。
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於兩隻全啟式安全門,並完善除氧器的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
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
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設備、系統檢修,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 612-1996)的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電力行業標準《電站鍋爐安全閥套用導則》(DL/T959-2005)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與調整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
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後,都應校驗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帶電磁力或其他輔助操作機構的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迴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迴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
電站安全閥的現場校驗方法一般採用線上熱態校驗,可分為用專門儀器(安全閥線上定壓儀)校驗和升壓實跳校驗。升壓實跳校驗由於工作環境惡劣,起跳次數多,會帶來密封面的損壞、噪音污染和校驗時的安全性等問題。
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及碟形彈簧安全閥可使用安全閥線上定壓儀進行校驗調整。校驗調整可以在機組啟動或帶負荷運行的過程中(一般在 60%~80%額定壓力下)進行。
首次經安全閥線上定壓儀調整後的安全閥,應對最低起跳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跳覆核,經覆核,誤差值在表5規定的整定壓力偏差以內時,其他使用安全閥線上定壓儀校驗的安全閥可不必做實跳試驗。
使用的安全閥線上定壓儀應保證與實跳值的誤差在允許的範圍內,並具有數據自動記錄和處理功能,避免人為判斷因素帶來的誤差。安全閥定壓儀與被測安全閥應具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安全閥線上定壓儀所配的壓力感測器和力值感測器應定期校驗。
在役電站鍋爐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每一個小修周期應進行檢查,必要時應進行校驗或排放試驗。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排放試驗或線上校驗。
安全閥一經校驗合格就應加鎖或加鉛封,並在鍋爐技術登錄簿或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中記錄。
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安全閥維修人員考核大綱》(TSG ZF002-2005)
“安全閥線上定壓儀校驗方式的設備構成、特點、工作原理、校驗操作程式和校驗方法、設備維修維護及其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