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
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於偵查人員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行使辯護權。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和方法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和方法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聾、啞的犯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5、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偵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聘請
偵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聘請
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程式和方法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六機關《規定》、最高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