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訊問筆錄的結構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首部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後用括弧註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這部分內容是訊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麼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後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可直接進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後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說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簽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註明。
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筆錄的書寫應當用鋼筆、毛筆或其他能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
訊問筆錄首部內容的填寫要內容齊全,不得漏填。
筆錄記錄內容要清楚、全面、準確。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僅要記“七何”要素,還應該儘可能完整地再現原始犯罪過程;對犯罪嫌疑人供述認罪的情況要記,翻供辯解的也要記;態度老實的要記,態度頑固等不老實的也要記;有回答的要記,拒絕回答、沉默的場面也要記;紀錄要如實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隨意誇大、縮小或改變原意。特別是對於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節、重要供詞,應儘可能地記錄原話。對於涉及黑話、方言、特殊內容的詞語也要用括弧作說明解釋;對於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語氣、體態語等也要用括弧作準確適當的描寫。
訊問筆錄結尾核對手續一定要認真履行,以保證筆錄的法律有效性。
訊問筆錄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地位,偵查結束時,訊問筆錄存入偵查案卷(主卷)。
與詢問筆錄區別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鑑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情、蒐集證據的作用。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雖然有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
二是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三是問話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四是適用範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刑事偵查手段,因此,製作訊問筆錄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後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