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計量標準考評員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註冊,具有從事計量標準考核資格的人員。
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標準考評員的管理,保證計量標準考核質量,根據《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標準考評員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註冊,具有從事計量標準考核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的培訓、考核、註冊及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二)從事有關專業計量技術工作八年以上,有較高的計量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有關專業項目計量檢定員證;
(四)熟悉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規定;
(五)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第五條 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二)從事有關專業計量技術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計量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有關專業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
(四)熟悉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規定;
(五)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第六條 申請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計量標準考評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申請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申請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
第七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實行註冊制度。
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註冊,頒發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證。
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經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註冊,頒發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證。
第八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的培訓,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編寫的培訓教材。其培訓內容包括:
(一)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計量基礎知識;
(二)計量標準的考核與管理;
(三)考核所需要的技能:如檢查、評定、組織、交流。
第九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的考核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命題。具體內容包括計量法律知識、計量基礎知識、計量專業知識、計量標準的考核與管理。
第十條 取得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的人員每三年由註冊單位確認一次,對因工作或身體狀況不能盡職的人員,由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註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收回計量考評員證。
第十一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將已註冊和確認的計量標準考評員名單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
第十二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應忠於職守,科學公正,堅持原則。進行計量標準考核工作,應正確執行計量法律、法規,並對考核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註冊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
(一)對考核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執行考核規定;
(二)在考核工作中違反廉政建設規定。
第十四條 計量考評員證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製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