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建標

計量建標就是公司建立計量標準實驗室。然後取得一些相應的資質,對公司的計量設備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正。和計量機構是一樣的,只不過計量機構是營業性質,而公司計量建標則是滿足內部需要(當然也可以營業去檢測別的公司的設備)。一般來說,公司不是很大,計量設備不是太多,沒必要投入那一大筆錢去建標準實驗室。每年花點錢請計量機構過來檢測一下就行了。

計量建標就是公司建立計量標準實驗室。然後取得一些相應的資質,對公司的計量設備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正。和計量機構是一樣的,只不過計量機構是營業性質,而公司計量建標則是滿足內部需要(當然也可以營業去檢測別的公司的設備)。一般來說,公司不是很大,計量設備不是太多,沒必要投入那一大筆錢去建標準實驗室。每年花點錢請計量機構過來檢測一下就行了。
計量標準考核規範JJF1033-2008
申請、受理、組織、實施、審批等幾個環節都是有規定的。既然想建立計量標準

一、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範》的主要變化
1.結構編排更加科學,程式化流程更加合理,文字表述更加清晰。
2.更加明確了計量標準考核的技術要求,技術準備的可操作性更強。
3.計量標準分類考核更加明確,方便計量標準的考核管理。
4.對計量標準考核程式和時效性作了修改和調整。
二、JJF1033-2008中尚需明確的部分
1.JJF1033-2008之4.1.2:“為了保證計量標準的溯源性……;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均應有連續、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證明檔案,下同)。”該條款明確要求提供“連續、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考評員在考核過程中很可能會碰到無法提供連續、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的情況,特別是縣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較大。當計量標準複查時出現有效證書斷檔如何處理?JJF1033-2008中沒有明確的處理意見。筆者建議按照新建標來處理(但JJF1033-2008中沒有明確),否則申請機構下一步的工作就無法安排。需要在5.2條款(計量標準考核的受理)中的“初審”予以明確規定。
2.JJF1033-2008之4.1.2第3款:“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及主要配套設備,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校準規範進行校準。……並參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的要求,確定合理的復校時間間隔。”該條款明確要求確定校準周期。該條款符合JJF1071-2000《國家計量校準規範編寫規則》的要求,但和JJF1069-2007《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範》之7.11.3.4條款有矛盾。技術機構在執行JJF1033-2008和JJF1069-2007兩個技術規範時會感到無所適從,因此,建議修改其中一個。
3.JJF1033-2008之5.3.2:“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計量標準考核實行考評員考評制度,每項計量標準一般有1至2名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該條款對考評員人數作出了規定。從計量標準建標情況來看,省市級機構計量標準建標的數量較多,少則數十項,多則上百項,甚至數百項。從基層的工作經驗來看,考核機構通常會一次性提出數十項的新建或到期複查計量標準項目,按照該條款的要求,考評員人數龐大,特別是市級機構考核接待壓力巨大,不堪重負。而JJF1033-2008是強制性標準,應考慮申請方的接待能力,如可以按申請項目數分檔限定考評員人數上限。
4.JJF1033-2008之6.2.1.3第4款:“如果書面審查發現計量標準存在重大或難以解決的問題,考評員與申請考核單位交流後,確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則考評不合格。”6.2.1.3條款是針對申請複查項目的書面審查結果的處理。當出現第四款描述的情況時,直接判考評不合格。機構接到複查考評不合格通知後,JJF1033-2008並沒有告訴機構下一步如何申請考評,是重新提出複查申請還是按新建申請?筆者認JJF1033-2008應當明確告知。建議按新建申請。
5.JJF1033-2008之5.1.2、5.2條款中的第(5)、(6)款執行時存在問題。JJF1033-2008之5.1.2條款明確規定申請考核單位依據《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考核申請,並按下列要求遞交申請資料:具體見5.1.2.1及5.1.2.2,申請考核單位只按JJF1033-2008之5.1.2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但是,計量標準的考核受理人員如何來確認申請方是否具有擬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範呢?若要求提交相關的複印件來確認,則與JJF1033-2008之5.1.2
衝突;若僅憑申請資料中的相關資料來確定,則顯草率。又如5.2條款中第(6)條,是否建立了計量標準的檔案集呢?若申請考核的單位只按JJF1033-2008之5.1.2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作為申請的受理人如何來確認申請考核單位是否建立了檔案集呢?若僅憑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書就認可,則顯得不嚴謹。針對JJF1033-2008之5.2,筆者認為,計量標準的考核受理相關資料的審核只需圍繞JJF1033-2008之5.1.2的規定進行即可。至於JJF1033-2008之5.2中的第(5)、(6)款的資料審核,應交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考核員通過函審或現場考核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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