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信部規【1999】104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需要,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市場的規範化管理,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是指從事計算機套用系統工程和網路系統工程的總體策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及保障。
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資質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
第四條 凡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單位,必須經過資質認證並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五條 凡需要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來承建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二章 認證組織管理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資質認證機構、發布管理辦法和標準、審批和發布資質認證結果。
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設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簡稱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協調、管理資質認證工作。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下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簡稱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提供技術諮詢,參與資質評審;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簡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是資質認證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資質認證工作。
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暫設在中國軟體評測中心。
第九條 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勝任本崗位工作的能力,堅持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章 資質等級
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分一、二、三、四級。
第十一條 各等級所對應的承擔工程的能力:
一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第四章 資質申請與評審
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二)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三)具有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並完成過三個以上(含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四)具有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專職人員隊伍和組織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集成的設備環境。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對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另行發布)確定申請的資質級別。
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如實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請表》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情況登記表》
第十五條 申請一、二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資質評審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後,組織調查組對其資質條件進行現場調查審核,對其所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典型項目進行調查。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根據對申請單位資質的調查報告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調查報告等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資質評審後,將評審結果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第十七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資質評審結果報請信息產業部審批後,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資質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獲證單位資質保持的監督檢查和資質變更的管理。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獲證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獲證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每四年進行一次換證檢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換證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換證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換證申請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過去四年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完成情況和資產運營情況、各類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根據資料審查和有效期內監督檢查結果,對其資質做出檢查結論,記錄在《資質證書》(副本)的檢查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年檢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獲證單位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資質證書》(副本)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度檢查表》,檢查表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如有質量事故或用戶投訴,必須及時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報告。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獲證單位資質進行年檢,並在年檢合格者的《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論分為“通過”、“降級”、“取消”三種。對於檢查結論為“通過”或“降級”的單位,將換髮新的《資質證書》(正本);對於檢查結論為“取消”的單位,將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沒有按時申請換證檢查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其《資質證書》予以註銷。
第二十四條 凡申請資質升級的單位,應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辦理。
第二十五條 獲證單位發生分立、合併後,原有《資質證書》應交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重新審查。
第二十六條 獲證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報告變更情況,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重新審核其資質。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如因計算機信息系統主建單位沒有按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信息系統集成單位而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將由有關部門追究信息系統主建單位和承建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資質認證或資質監督檢查中,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除應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質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獲證單位必須正確理解與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制度,正確使用《資質證書》。對於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證書》的將給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所有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公 布
第三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認證和監督檢查結果實行公布制度。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資質認證結果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獲證單位遺失《資質證書》,必須通過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指定的媒體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十三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設立專門的公布網頁和查詢電話,社會各界可通過指定的網站和電話,查詢資質認證和年檢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於特殊行業(如,國防、公安等),按相應行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 (2012年修訂版)
一、一級資質
(一)綜合條件
1、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係明確,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二級資質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2、企業不擁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3、企業主業是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以下稱系統集成),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4、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於5000萬元。
(二)財務狀況
1、企業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不少於5億元(或不少於4億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80%),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度沒有出現虧損;
3、企業擁有與從事系統集成業務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三)信譽
1、企業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中無銷售或提供非正版軟體的行為;
3、企業有良好的履約能力,近三年沒有因企業原因造成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或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4、企業近三年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5、企業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誠實守信,近三年無不良行為。
(四)業績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於2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及不少於100萬元的純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項目總額不少於4億元(或不少於3.5億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80%)。這些項目至少涉及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已通過驗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個契約額不少於15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或所完成契約額不少於10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不少於6000萬元,或所完成契約額不少於500萬元的純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項目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這些項目中至少有部分項目套用了自主開發的軟體產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30%,或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不少於1.2億元,或軟體開發費總額不少於6500萬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且連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於一年;
2、已建立完備的項目管理體系,使用管理工具進行項目管理,並能有效實施;
3、已建立完備的客戶服務體系,能及時、有效地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4、已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並能有效運行;
5、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於5年,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高級項目經理資質或電子信息類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的經歷不少於5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高級職稱。
(六)技術實力
1、主要業務領域中典型項目技術居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2、對主要業務領域的業務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基礎業務軟體平台或其他先進的開發平台。經過登記的自主開發的軟體產品不少於20個,其中近三年登記的軟體產品不少於10個,且部分軟體產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項目中得到了套用;
3、有專門從事軟體或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的技術帶頭人,已建立完備的軟體開發與測試體系,研發及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1500平米;
4、具有研發管理制度。
(七)人才實力
1、從事軟體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220人,其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80%;
2、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資質的人數不少於30名,其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於10名;
3、已建立完備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二、二級資質
(一)綜合條件
1、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係明確,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三級資質的時間不少於一年;
2、企業不擁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3、企業主業是系統集成,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於2000萬元。
(二)財務狀況
1、企業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不少於2.5億元(或不少於2億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70%),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企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度沒有出現虧損;
3、企業擁有與從事系統集成業務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三)信譽
1、企業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中無銷售或提供非正版軟體的行為;
3、企業有良好的履約能力,近三年沒有因企業原因造成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或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4、企業近三年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5、企業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誠實守信,近三年無不良行為。
(四)業績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於8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及不少於40萬元的純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項目總額不少於2億元(或不少於1.5億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70%)。這些項目已通過驗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個契約額不少於10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或所完成契約額不少於6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或所完成契約額不少於300萬元的純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項目總額不少於1500萬元,這些項目中至少有部分項目套用了自主開發的軟體產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30%,或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不少於6000萬元,或軟體開發費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且連續有效運行時間不少於一年;
2、已建立項目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3、已建立完備的客戶服務體系,能及時、有效地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4、已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並能有效運行;
5、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於4年,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高級項目經理資質或電子信息類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的經歷不少於4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中級及以上職稱。
(六)技術實力
1、主要業務領域中典型項目具有較高技術水平;
2、熟悉主要業務領域的業務流程,經過登記的自主開發的軟體產品不少於10個,其中近三年登記的軟體產品不少於5個,且部分軟體產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項目中得到了套用;
3、有專門從事軟體或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的技術帶頭人,已建立完備的軟體開發與測試體系,研發及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米。
(七)人才實力
1、從事軟體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150人,其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80%;
2、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資質的人數不少於18名,其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於4名;
3、已建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三、三級資質
(一)綜合條件
1、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變革發展歷程清晰、產權關係明確,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四級資質的時間不少於一年,或從事系統集成業務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2、企業不擁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3、企業主業是系統集成,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4、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於200萬元。
(二)財務狀況
1、企業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或不少於4000萬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70%),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企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年度沒有出現虧損。
(三)信譽
1、企業有良好的資信,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中無銷售或提供非正版軟體的行為;
3、企業有良好的履約能力,近三年沒有因企業原因造成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或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4、企業近三年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5、企業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誠實守信,近三年無不良行為。
(四)業績
1、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或不少於4000萬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70%)。這些項目已通過驗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個契約額不少於3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或所完成契約額不少於1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不少於300萬元,或所完成契約額不少於50萬元的純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項目總額不少於150萬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於30%,或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不少於1500萬元,或軟體開發費總額不少於800萬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並能有效運行;
2、已建立完備的客戶服務體系,能及時、有效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3、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於3年,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資質或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的經歷不少於3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初級及以上職稱。
(六)技術實力
1、在主要業務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
2、經過登記的自主開發的軟體產品不少於3個,且部分軟體產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項目中得到了套用;
3、有專門從事軟體或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的研發人員,已建立基本的軟體開發與測試體系,研發及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300平米。
(七)人才實力
1、從事軟體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60%;
2、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資質的人數不少於6名,其中高級項目經理人數不少於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培訓與考核制度,並能有效實施。
四、四級資質
1、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產權關係明確;
2、企業不擁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3、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於30萬元;
4、企業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5、企業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最近年度完成的項目中無銷售或提供非正版軟體的行為;
6、企業有良好的履約能力,最近年度沒有因企業原因造成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或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7、企業最近年度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8、企業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
定,在資質申報和資質證書使用過程中誠實守信,最近年度無不良行為;
9、已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10、已建立客戶服務體系,配備有專門人員;
1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從事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的經歷不少於2年,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資質或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的經歷不少於2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初級及以上職稱;
12、具有相應的軟體及系統開發環境,具有一定的技術開發能力;
13、從事軟體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60%;
14、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資質的人數不少於2名;
15、具有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畫,並能有效地組織實施與考核。
文章來源:中培教育軟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