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英文名為“leg before wicket”,所以又稱“腿截球”,是板球運動中的專有名詞,是一種擊
起源
腿截球未列入1744年版的板球規則。它首次在1774年的版本出現:上面寫道,或者如果擊球員把腿置於三柱門之前,有用腿攔球的意圖時擊球員出局… … 而腿截球是因為擊球手故意使用的雙腿和腳阻止球擊中三柱門。
腿截球在過去的這些年並不是很多。1795年8 月在茅斯·赫斯丁舉行的薩里對英格蘭的比賽中,約翰 · 塔夫頓被在匹配被約翰·威爾因腿截球罰出局。根據海加思的描述:在這場比賽中第一次發現"腿截球"。在此之前,此類行為都被歸為擊殺(投殺)。
簡述
規則的主旨可簡述為:
如果球因打中擊球手(不算球拍或身體的持球部分) 而沒進三柱門,擊球手將因腿截球而被罰下,有以下情形者除外:
1、 球落在腿側。
2、球在三柱門中最靠近此場地的一柱之外擊中擊球手並且裁判認定他試圖擊球。
注意:球落在腿側時,必須有50%或更多的球落在三柱門的右柱(靠擊球員的一根立柱)之外。此外,當球擊到擊球手後落在三柱門中最靠近此場地的一柱外時,球至少要落線上外一半或更多。
儘管它具有一定的複雜性,但腿截球繼接殺和投殺之後,位居出局原因第三名。
腿截球的具體條件
構成腿截球有如下條件:
投出的球必須符合規則:即投球必須非廢球(no ball)。
投出的球必須不是投在背面區:球必須投在連線兩座三柱門之間假想區域、擊球員的正面區,或是未經反彈直接為擊球員身體所命中。所以,投在背面側的球,不能夠算是觸身出局。而為求作出正確判決,會假想一條連結門柱並和球道平行的輔助線。
投出的球必須未和球拍接觸:如果擊球員首次觸球是經過球拍擊打,則他不能被判觸身出局。
投出的球必須擊中擊球員身體的某一部分:如果球擊中身體的任何部分,這將是可能的觸身出局(即:並非必須擊中腿)。只有一個例外,即與球拍接觸的手或所戴手套,他們被視作球拍的一部分。
投出的球必須是在區域線內被打者碰到:即球必須正好在擊球者正面的區域線內(不在背面)與擊球員碰觸,但可以在任何高度擊中,即無論是高於還是低於三柱門。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外是,假如球的接觸發生在正面區,而擊球員做出嘗試作出揮擊的動作,將不能被判其出局;如果接觸發生在連線兩座三柱門之間假想區域上,是否作出揮擊則與判出局無關。
投出的球必須有擊中三柱門之可能:也就是球的運行線路顯示即使擊球員不存在,球將不會擊中三柱門,而擊球員不能被判觸身出局。
有三條規則用以解釋這些條件:只有球被身體“首次相互接觸”才可以被考慮;與“擊球後反彈”的情形則未必相關;而“正面區”與“背面區”的劃分則由裁判根據擊球員在“球投出時”的站立位置而定。
最後一個條件(球將有擊中三柱門的可能)包含了裁判對擊球員是否嘗試擊球的判斷,這是用來防止擊球員在面向區僅僅將球碰出,而使得對手沒有將其接殺的機會。原本對付旋球派投球手的戰術是在正面區用護腿墊擋住來球;但觸身出局的規則意味著擊球員必須把球板立在護腿墊旁,將側擊到球,使擊球手被位於游擊(slip)位置的守備員接殺。
觸身出局的判決由投球員後方的裁判作出。如果防守方認為擊球員應被判觸身出局,他們必須請求裁判作出判決。
腿截球的所有條件評估必須在達到球員約半秒鐘的時候發生。在板球規則的其他方面,擊球手總是有質疑的權利,如果有一名裁判員不確定,指控無效。但在某些模稜兩可的案例中,球員才向前邁出一步,球擊中球員的腿,球可能也打中三柱門,但很難有裁判判擊球手出局,球會在至三柱門約1.5-2 米處擊中擊球手的腿。
觸身出局(N)
觸身出局(LBW)是一個術語,用來描述馬里板球俱樂部Marylebone Cricket Club (MCC) 在 1934 年 11月 21日對觸身出局規則作出的改變。它在 1935 年生效於英國,但在澳大利亞由於高級機構的反對,它直到1936年/1937年的季節賽才開始生效,其實它曾在1935年/1936年澳大利亞俱樂部奧運會期間試用過。
更改包括:如果擊球手在兩方三柱門連線內的區域內觸球,擊球手被判觸身出局出局。以前,的區域是投球手和擊球員之間的區域才被罰下。
“觸身出局(N)”一詞指從 1935 年到 1937年由溫斯Wisden出版的有關觸身出局的新規則,不同於1935年前的規則。
背景介紹
20 世紀20 年代和30 年代,在高級板球中,擊球手多於投球手。在澳大利亞,20世紀20 年代得分創了1,107的新高,這是1926-1927年在墨爾本板球場(MCG)的新南威爾斯對維多利亞的世界記錄分數。在1928 年,一場平價縣級30輪球的比賽比901年多了27.5的得分。1929年為了增加得分改變了一些腿截球的限制,不過在1930年的對抗賽(Test matches)中只用了一會兒,便在1934年時摒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