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範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範第一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關於印發《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範》的通知
人口廳發〔2009〕22號
內蒙古、海南、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經委領導同意,現將《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6]117號)、《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實施"三項制度"工作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83號)以及《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範》,切實做好2009年度"少生快富"工程目標人群調查登記、項目戶資格確認等工作,填寫相關數據報表,並於2009年5月20日前將"少生快富"工程對象個案信息輸入"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系統開放時間為2009年5月4日至5月20日),確保輸入數據與書面申報數據相一致。
要根據個案信息錄入情況,於2009年6月10日前以省級財政廳(局)、人口計生委聯合發文的形式向財政部和國家人口計生委報送2009年度"少生快富"工程目標人群數量、申報當年經費預算,並對2008年的資金結餘情況加以說明。
請各地將有關電子文檔傳送至國家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司。
附屬檔案:規範及報表 (請下載)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 ○ ○ 九年四月十日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全面監測並掌握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簡稱“少生快富”工程)實施情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確保“少生快富”工程規範、健康實施,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6〕117號)精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按照“分工協作、分級負責、運轉協調、管理規範、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信息登記、傳輸、套用、維護、質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少生快富”工程實施地區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項目戶信息

第四條 “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原則上每年組織確認一次。有條件的地方每年也可分上、下半年組織兩次確認,下半年確認的對象納入下年度的工程計畫。
第五條 項目戶資格確認程式分為:
1.村民委員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夫婦提出申請並公示;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局審核、批准;
4.縣級人口計生局組織公示;
5.地(市、州)、省(區)、國家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符合條件但因故當年未納入資格確認程式的對象戶,應納入下一年度項目戶資格確認程式。
第六條 每年1月31日之前,由村民委員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夫婦提出申請。對本年度符合條件、並自願要求參加“少生快富”工程的,由當事人夫婦一方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原申請信息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條件的項目戶,應填寫《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退出確認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退出確認表》),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
第七條 每年2月28日之前,村級組織公示。村(居)民委員會對本年度申請參加“少生快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原申請信息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少生快富”工程獎勵條件的項目戶,應逐戶逐項上門核實情況,並將核實情況張榜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戶口性質、生育狀況、現有子女情況以及舉報電話。
公示結束後,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退出確認表》應按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本年度申請要求參加“少生快富”工程但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要說明原因。對原申請信息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少生快富”工程條件的項目戶,要講清政策。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鄉級初審。同時,將審定的《申請表》、《退出確認表》等資料報送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第九條 每年4月15日之前,縣級審核批准。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本年度項目戶並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戶作退出處理。
第十條 每年5月20日之前,信息錄入和變更。經審核批准的項目戶和經確認退出的項目戶,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據《申請表》和《退出確認表》,將其信息錄入“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省、地兩級人口計生部門要登錄“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統,負責督促所轄各縣 ( 市、區 ) 及時錄入個案信息,並對下一級數據進行必要的匯總分析和數據下載工作,對項目戶信息進行備份。
第十一條 每年5 月31日之前, 報送信息。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應填寫《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及獎勵資金髮放情況花名冊》(以下簡稱“項目戶花名冊”)(見附屬檔案3)、《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及獎勵資金測算表 》(見附屬檔案4),並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和代理髮放機構。
每年6月10日之前,省級人口計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向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上報《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及獎勵資金測算表 》。

第三章 獎勵資金信息

第十二條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央財政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提供的項目總戶數,將所負擔的獎勵專項資金下達到各省份。
7月15日之前,地方財政負擔的配套獎勵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三條 每年8月31日之前,代理髮放機構應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項目戶花名冊》,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項目戶個人儲蓄賬戶,並在《項目戶花名冊》“備註”欄目中填寫儲蓄帳號,並填寫《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獎勵資金髮放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獎勵資金髮放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5)。
每年12月31日之前,代理髮放機構應將《項目戶花名冊》以及《獎勵資金髮放情況匯總表》以紙質和電子檔案方式反饋給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信息導入“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統。
在獎勵資金劃撥到個人賬戶之前,如發現項目戶信息有誤、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終止向該項目戶發放獎勵金,並填寫《退出確認表》,立即作退出處理。
第十四條 每年1月31日之前,縣級及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應填寫上年度《獎勵資金髮放情況匯總表》,分別報送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應建立項目戶數和獎勵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可根據近幾年“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的變動情況及占總戶數比重的變化趨勢、育齡婦女孩次等信息,預測下年度項目戶數。並根據獎勵金標準,預測下一年度獎勵資金需求。
每年縣級、地級、省級人口計生部門應分別於當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之前,應填寫《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預測表》(見附屬檔案6),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項目戶預測信息和下年度資金需求計畫。

第四章 信息管理與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應建立“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下人口計生部門要建立“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信息跟蹤報送制度。對項目戶再生育子女、子女傷殘死亡、獲得扶貧開發、農業開發等資金、項目扶持的情況,應及時掌握並以一定形式報送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由其按時錄入“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應建立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對項目戶的資格確認以及資金髮放等情況進行督查,確保獎勵資金準確、及時發放。
第十九條 人口計生部門與財政部門、代理髮放機構之間相互交流信息應同時使用書面和電子文檔兩種格式。書面格式的資料,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電子文檔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建立信息蒐集、處理、利用、發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明確各級各類用戶的使用許可權和安全責任。妥善保管密碼,密碼至少每半年更換一次,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應定期將各種書面工作資料存檔,並定期進行電子文檔的備份,長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備份信息資源。
第二十二條 鼓勵“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統與代理髮放機構的信息系統、公安部門的戶籍管理信息系統、全員人口或育齡婦女信息系統等有機結合,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由國家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

1.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申請表
2.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退出確認表
3.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及獎勵資金髮放情況花名冊
4.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及獎勵資金測算表
5.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獎勵資金髮放情況匯總表
6. 西部地區計畫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戶預測表
7.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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