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申請成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辦事指南

3、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 5、民辦非企業單位賬戶備案表;

一、受理部門: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詳細地址:拉薩市北京中路81號
二、部門職責:負責民間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者備案;對民間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辦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四、登記條件: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五、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和檔案: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
7、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備齊後,經審核,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即可填寫以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相關表格:
1、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合夥、個體)登記申請表;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登記表;
3、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
5、民辦非企業單位賬戶備案表;
6、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備案表。
六、辦理時限: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核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115號
(一)收費標準
1、登記費每件100元(含證書費)
2、變更登記費每件40元。
(二)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核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 2115號
八、受理地點及時間
拉薩市北京中路81號3樓318、316辦公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對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自治區民政廳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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