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7號
《西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已經2007年1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向巴平措
2007年2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西藏自治區氣象條例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防災減災等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風、雷電、冰雹、沙塵、低溫、霜凍、結(積)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氣、氣候災害,以 及由此引發的地質災害、火災、植物病蟲害、流行疫情、環境污染等氣象衍生災害。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減結合、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科技知識的宣傳、普及,支持氣象災害防 御的科學研究。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屬於地方氣象事業的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防禦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六條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二)氣象災害易發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三)氣象災害防禦的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四)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調查、評估和應急服務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在氣象台站、人口密集區域設立氣 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機場、車站、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和重點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據需要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第八條 農牧、林業、水利、交通、旅遊、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建立氣象災害預警評估體系,完善農作物、交通、 旅遊、登山等氣象預警系統,減輕氣象災害損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配合國土資源、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環境變化對地質、疾病、環境影響等氣象預警系統,為突發地質災 害、公共衛生事件、環境事件等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保障服務。第九條 對城鎮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農牧、旅遊、藏藥材等產業綜合開發,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 、水能等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在前期論證時,自治區、地(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做出 評估。
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
第十條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重大災害性天氣進行聯合監測,根據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監 測網路。
聯合監測成員包括下列單位:
(一)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
(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觀(監)測站點;
(四)農業(草場)病蟲害監測站;
(五)其他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 自治區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
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天氣、氣候災害和氣象衍生災害信息,實現氣象災害信息資源共享;涉 及國家秘密事項的,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天氣、氣候災害的預報、警報、預警信號,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和規範要求統一向社會發布;氣象衍生災 害的預報、警報,應當由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
天氣、氣候實況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根據防禦氣象災害和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職責和規範要求統一向社會發布。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氣象災害的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的發布,應當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旱澇雪災趨勢氣候預測,並及時向當地 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防災減災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災害性天氣、氣候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及時性 和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報紙、網站,以及電話聲訊、移動通信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播發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 的氣象台站提供的天氣、氣候災害的預報、警報、預警信號以及氣象主管機構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氣象衍生災害的預報、警報。
具備即時傳播能力的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在接到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後,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並明確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的 名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通過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及時向社會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後,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即時通知轄區內的公眾。
第四章 防災減災
第十五條 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根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及 建議,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啟動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和等級,應急組織指揮與應急聯動體系,相關部門職責,監測和預警機制,應急及其啟動、響 應程式,應急保障和後期處置,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由發布單位通過新聞媒體、信息網路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發生的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災情調查和救助工作。
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虛報、瞞報或者遲報氣象災情。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監測、指揮、作業 、評估等基礎設施建設,在特色農業經濟區域、乾旱災害高發區域、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並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 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縣級以上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專項人工影響天氣的需要實施作業。
第十八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備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 遵守相應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 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運輸、存儲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統籌規劃,建立雷電監測網和雷電災害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並向社會發布雷電預報、警報。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牧民雷電災害的宣傳教育,指導農牧區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引導農牧民建造符合防雷 要求的建築設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易燃易爆場所,計算機信息系統 、廣播電視系統、通信系統和其他弱電設備,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業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安全檢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和資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或者預警信號的;
(二)具備即時傳播能力的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不及時增播、插播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後,未適時啟動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履行相關義務,導致 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發生的;
(二)未按要求及時傳送雪情、水情、火情、地質險情、疫情等監測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項目建設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經論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