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西昌民政局主要職能一、
二、負責管理全市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三、負責組織西昌市擁軍優屬活動;承辦優待撫恤、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審核、上報、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指導西昌市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西昌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8號)
四、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
五、組織全市農村救災工作,核定並上報災情,按上級部門下撥的農村救災救濟款物進行合理分配後撥發各鄉(鎮);負責全市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和市外救災捐贈的接收、分配;對各鄉(鎮)救災救濟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承擔開展減災活動的組織工作。
六、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負責西昌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審批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七、管理城鄉社會救濟,負責指導農村敬老院及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發放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定量救濟款及臨時救濟款;負責農村貧困戶扶持工作。
八、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九、負責《婚姻法》、《收養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殯葬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的宣傳貫徹,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查處違法婚姻;承辦兒童收養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的登記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救助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十、承辦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界線變更及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十一、組織全市邊界的勘定工作,指導各鄉鎮搞好鄉鎮界線的勘定工作;承辦縣(市)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指導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二、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主管西昌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辦事指南
積極支持基層慈善活動的開展加強對基層慈善活動的引導
鼓勵基層創造性地開展慈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