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集體土地徵用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6號
《西寧市集體土地徵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 長王小青?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發展,規範徵用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徵用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於西寧市市轄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西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統一徵用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徵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徵用集體土地。
第四條徵用集體土地必須嚴格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徵用土地的批准許可權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徵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近期投資建設項目確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實行規劃控制。新村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六條徵用集體土地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第七條徵用集體土地應依法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征地程式

第八條徵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並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範圍,擬定徵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分批次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而占用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範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並組織實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根據公告規定的時間,到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征地補償登記後,應將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補償登記結果,會同區人民政府擬訂征地補償方案,並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再次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爭議不能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征地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協定。
第九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集體土地徵用並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用地單位持有關項目批准檔案,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徵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不需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予以公告並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對耕地全部被徵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每戶劃撥國有土地15平方米作為商業服務用地,由村民小組統一集中建設。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費或沖減征地款。
第十四條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耕地被徵用後實際占用133平方米(0.2畝)以下的;
(二)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
第十五條土地被徵用後原負擔的農業稅相應核減。
第十六條自徵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為國有土地。被征農村集體耕地,在政府未開發利用前仍由被徵用耕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耕種,不得撂荒。

第四章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建設需要,將集體土地作為城市建設儲備用地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集體土地規劃控制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區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土地按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建立地籍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轉讓土地,嚴禁耕地撂荒。
建設單位需在規劃控制範圍內開發建設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徵用集體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轄縣徵用集體土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西寧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寧市人民政府原發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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