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市管河湖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城鄉規劃及各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和市內河湖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執行節約用水政策、措施、規劃和相關標準,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對河流、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和情報預報。
(六)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市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建設,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分工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監督縣區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工作,指導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協助實施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市管水庫、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執行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西寧市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各處(室)工作;負責局黨、政重大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以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接待、宣傳、信訪、議案、提案、財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負責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政府性規章並協調實施;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管理,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規劃計畫處
負責擬訂本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水利建設項目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及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本市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防洪論證工作;承擔全市水利統計工作。
(三)農村牧區水利水保處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設施管理與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牧區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土流失監測監管與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定期公告;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等工作;指導、監督縣區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四)水政水資源處(水政監察處)
負責全市水資源管理、配置和保護工作;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市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的實施和監督;擬訂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和市內河湖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對河流、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和情報預報;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負責涉水行政服務審批工作。
(五)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市管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及治理開發;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和項目設計的技術審查;負責對市管水庫、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組織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六)城市供排水管理處
負責制定城市供水、排水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生產、生活用水的取水、制水、管網輸配水等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養護;負責城市污水收集、輸送、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的管理;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再生回用規劃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的研究和套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