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公積金中心

西寧市公積金中心鐵路分中心
第一條 鐵路分中心是中心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心授權負責青藏鐵路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管理;擬定本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髮展規劃。
第二條 編制本部門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上報中心審批後實施。
第三條 負責記載本部門範圍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建立公積金明細賬,與中心指定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
第四條 負責本部門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票據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負責編制本部門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報告及經費使用預算,並上報中心審批。
第六條 根據中心規定的程式,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根據中心決定,進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第七條 負責本部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條 負責對受託銀行的業績考評、手續費兌現。
第九條 抓好本部門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條 承辦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定的其它事項。
大通管理部
第一條 管理部是中心的派出機構,受中心委託負責各區域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擬定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髮展規劃。
第二條 編制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上報中心審批後實施。
第三條 負責審核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及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報中心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負責記載本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建立公積金明細賬,與中心指定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
第五條 負責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票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編制本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報告及經費使用預算,並上報中心審批。
第七條 根據中心規定的程式,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據中心決定,進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第八條 負責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條 負責對受託銀行的業績考評、手續費兌現,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負責管理部行政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管理部職責由管理部主任負責組織落實,管理部主任同時抓好管理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中心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務。
湟源管理部
第一條 管理部是中心的派出機構,受中心委託負責各區域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擬定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髮展規劃。
第二條 編制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上報中心審批後實施。
第三條 負責審核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及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報中心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負責記載本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建立公積金明細賬,與中心指定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
第五條 負責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票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編制本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報告及經費使用預算,並上報中心審批。
第七條 根據中心規定的程式,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據中心決定,進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第八條 負責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條 負責對受託銀行的業績考評、手續費兌現,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負責管理部行政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管理部職責由管理部主任負責組織落實,管理部主任同時抓好管理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中心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務。
湟中管理部
第一條 管理部是中心的派出機構,受中心委託負責各區域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擬定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髮展規劃。
第二條 編制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上報中心審批後實施。
第三條 負責審核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及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報中心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負責記載本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情況,建立公積金明細賬,與中心指定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
第五條 負責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票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編制本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報告及經費使用預算,並上報中心審批。
第七條 根據中心規定的程式,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據中心決定,進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第八條 負責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條 負責對受託銀行的業績考評、手續費兌現,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負責管理部行政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管理部職責由管理部主任負責組織落實,管理部主任同時抓好管理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中心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務。
綜合科職責
第一條 根據中心領導安排,負責中心黨務、政務工作的落實,督促、檢查分中心、管理部、各科室對中心領導班子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二條 負責中心黨組、中心行政會務工作。
第三條 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及文秘、檔案、保密、後勤保障、對外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
第四條 負責市本級及三縣管理部管理經費的預算、申報、劃撥、報賬、監督、檢查及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五條 做好中心逾期單位住房貸款、逾期國債的清欠回收工作。
第六條 搞好欠款單位抵債資產和個人抵押房產的接收、產權變更、運作、處置變現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根據領導安排做好中心學習培訓、目標考核、人事管理、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八條 根據領導安排做好中心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配合中心工、青、婦等民眾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條 綜合科職責由綜合科科長負責組織落實,綜合科科長同時抓好綜合科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完成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財務科職責
第一條 負責中心及下屬機構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計畫的綜合編報工作。
第二條 負責中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工作。
第三條 擬定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和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條 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編報工作,並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財務公告。
第五條 負責住房公積金、單位住房資金及單位維修基金的會計核算,並保值增值。
第六條 認真完成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和單位售房款季度結息工作。
第七條 檢查督促指導受託銀行及下屬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並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紀檢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負責對市本級受託銀行業務完成情況的督促指導、業績考評。
第九條 財務科職責由財務科科長負責組織落實,財務科科長同時抓好財務科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條 完成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歸集科職責
第一條 負責審核辦理市本級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工作。
第二條 負責審核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和比例的調整工作。
第三條 負責辦理市本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業務。
第四條 負責市本級單位售房款及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綜合報表的統計分析和編報工作。
第六條 負責對下屬機構歸集業務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七條 負責對市本級受託銀行歸集業務完成情況的監督、管理和業績考評。
第八條 歸集科職責由歸集科科長負責組織落實,歸集科科長同時抓好歸集科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完成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信貸科職責
第一條 負責市本級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對象及開發商樓盤相關條件的審查工作。
第二條 負責市本級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 負責市本級住房貸款的清收和逾期貸款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 負責個人抵押貸款利率的下達、調整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負責對中心及所屬機構住房貸款報表的匯總編報和統計分析工作。
第六條 負責對下屬機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指導、檢查工作。
第七條 負責對市本級受託銀行信貸業務完成情況的監督、管理和業績考評。
第八條 信貸科職責由信貸科科長負責組織落實,信貸科科長同時抓好信貸科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完成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信息技術科職責
第一條 負責擬定中心網路建設總體規劃經中心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條 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的存儲管理及諮詢、查詢工作,並保證信息數據的絕安全。
第三條 負責業務終端的入網登記和網路接入工作。
第四條 負責提出硬體設備的配置計畫,對所有網路設備及伺服器的運行加強維護管理工作,確保中心網路主幹、終端線路暢通和網路設備安全及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五條 負責中心網站主頁內容的設計、更新和修改工作,負責中心新聞和重要事項的發布工作並做好日誌。
第六條 負責市本級、分中心、三縣管理部數據系統和網路的維護管理工作;配合財務部門做好年度結息工作。
第七條 信息科職責由信息科科長負責組織落實,信息科科長同時抓好信息科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完成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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