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西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70號
《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6月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駱玉林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應遵循本辦法。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集資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和自願的原則。
第四條 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 為西寧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由西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指定、並由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承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受託銀行違規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除追究責任外,其風險由受託銀行承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並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省職工,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契約或協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總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
(五)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繳存不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除應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八條 借款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應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等情況綜合確定,但不得高於所購建房價格的70%。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工齡,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有貸款償還能力的,其貸款期限可延長1-5年。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契約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 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借款人婚姻證明;
(四)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證明;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於30%的首期付款證明或自籌資金證明;
(六)購買住房契約及相關資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契約或協定及相關資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前款規定的資料交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受託銀行,受託銀行在收到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後及時轉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並在受託銀行收到貸款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15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准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經公積金中心審核並準予貸款的,由借款人與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契約及相關協定。
第十五條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的,還需簽訂抵押(質押)契約,辦理房產抵押或有價證券凍結手續。
抵押房產的《他項權證》及有價證券的有效憑據由受託貸款銀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條 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公積金中心根據受託銀行出具的證明,開具貸款劃撥通知書。受託銀行憑貸款劃撥通知並按照借款契約的時間、金額和帳戶,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質押擔保。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產進行抵押,也可用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
(一)用現房抵押的,借款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交貸款銀行收押;
(二)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期房抵押證明》和經註冊的房屋預售許可證確認書交受託銀行保管。
(三)抵押房產的現值,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產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並簽訂抵押契約;
(五)在房產抵押期間,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無權出租、拆毀、轉讓、變賣、饋贈、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並負有維修、保管、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的責任;
(六)借款人用有價證券質押的,有價證券的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有價證券交由受託銀行保管,並辦理質押凍結手續,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契約還清本息後,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解凍,退還給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作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員、親屬的住房公積金進行擔保質押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保人自願提供屬於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擔保,並簽訂擔保書;
(二)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應按規定連續繳納,擔保人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三)擔保人只能為一名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帳戶內的公積金在借款人未償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支取或再擔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時,公積金中心有權從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依法劃扣。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保險,由借款人自主決定是否辦理。
第二十一條 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經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後,方可辦理契約變更手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的,由財產繼承人或代管人應當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可在按月還貸的基礎上,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提前還貸時,按契約約定的利率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照中國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受託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或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抵押手續。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六條 售房人出具虛假購房契約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有權提前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並追究售房人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有權解除借款契約,追回發放的貸款,並追究借款人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有權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借款人擅自改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用途挪作他用的,由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依法對其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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