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一條 b]為加強我市門頭牌匾管理,規範門頭牌匾設定秩序,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標準》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頭牌匾是指:臨街單位(門店)以牌匾、燈箱、霓虹燈、單體字、顯示屏等為媒體形式,在本單位(門店)登記註冊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賃的建築物載體設定的門頭牌匾(含名稱、標識等)。
第三條 全市各條街道門頭牌匾的整體風格包括規劃、標準、色調、質量等,由市規劃局結合每條街道的建築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一規劃;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廣告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門頭牌匾內容的審查登記;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管全市門頭牌匾核准工作,各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門頭 牌匾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內容
第四條 設定門頭牌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層建築物上設定門頭牌匾位置是一層門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層以上建築物設定門頭牌匾位置是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以下;其設定長度和高度應符合相關規定。沿街樓體立面除一樓門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設定牌匾。
(二)建築物載體高度在10米以下的,門頭牌匾的高度不大於1.5米;建築物載體高度在10米以上的,門頭牌匾的高度不大於2米。
(三)附著於建築物上設定的門頭牌匾,其外沿距離牆體不得大於1.5米,距地面不得少於3米,並應與建築物相協調。
(四)門頭牌匾的設定施行一店一牌制度。禁止設定活動小燈箱。提倡設定霓虹燈式、內顯式門頭牌匾。
(五)門頭牌匾的設定在不導致次生污染的前提下應達到整齊劃一、上下平齊、色彩協調、兩線一面、安全規範的整體要求。
(六)較大規模的商業連鎖店、銀行、郵政、電信等商業機構及其各網點設定的門頭牌匾,在不影響所在街道整體風格的情況下,可依照其固有風格統一設定。
(七)歷史文化街區及各文物保護單位周邊需設定門頭牌匾的,應先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整體環境協調,按照統一規划進行設定。
第五條 設定門頭牌匾辦理審批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設定門頭牌匾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二)營業執照、工商部門的內容審查意見及其它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從事餐飲業經營的,須出具衛生許可證。
(三)設定門頭牌匾的載體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等。
第六條 辦理門頭牌匾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設定門頭牌匾的申請者將申報材料提交所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初審,經各區執法局審查合格後,填寫意見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核准。
(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業務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准,審批同意後發放《西安市門頭牌匾設定核准證》。對不準予設定門頭牌匾的,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業務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所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第七條 門頭牌匾的設定單位(門店)應按批准的時間、位置、朝向、形式、規格、內容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須變更的,應按原申請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各街道兩側單位(門店)對於批准設定的門頭牌匾要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發現污濁、破損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原貌。
第九條 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將定期對全市門頭牌匾的設定情況進行檢查,有違反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相關規定的,由各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或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門頭牌匾設定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管委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城管執法局統一要求,負責各轄區門頭牌匾核准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