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出入口管理規定

《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出入口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6月10日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通過並印發。本規定共五章二十二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出入口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出入口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6月10日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5日

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出入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和完善建設施工現場規範化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水平,創建整潔文明的施工現場,依據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1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城市治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市政、捷運工程施工現場。

第二章 圍擋設定

第三條 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並採用牢固、穩定、整潔的硬質圍擋。建築施工圍擋高度為2.5m、市政施工圍擋高度不低於1.8m、捷運施工圍擋高度為2.8m。圍擋原則上以白色或淺灰色為主,也可結合區域文化特點設定統一顏色的圍擋或景觀牆,作為小區永久性圍牆使用。

第四條 建築施工圍擋可採用24磚牆,每間隔5m設定37磚牆立柱,立柱和圍擋地平向上400mm高牆線設定為深灰色,頂部加蓋灰色瓦坡。

第五條 市政施工圍擋按施工工期,分為三個月以上工期圍擋、三個月以內工期圍擋和臨時圍擋。

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圍擋,採用厚度為0.5mm高度為1.8m的彩鋼板,每隔2m設深灰色鋼立柱,立柱與基礎牆用膨脹螺栓連線固定,基礎牆高度為600mm的24磚牆。

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圍擋,採用厚度為0.5mm高度為1.8m的彩鋼板,每隔2m設深灰色鋼立柱,形成L型或倒T型直接固定於地面。也可採用灰色為主的新型注水塑膠圍擋(轉角處採用黃色圍擋),相鄰板之間用塑膠鬆緊繩綁連。

市政道路局部臨時維護可使用黃馬槓進行圍擋。

第六條 捷運施工圍擋可採用厚度0.5mm淺灰為主或深灰色彩鋼板設定,每間隔6m設深灰色立柱,立柱根據施工現場需要採用鋼構或37磚牆組成,基礎牆高度為600mm深灰色24磚牆。

第七條 占道施工的建築、市政、捷運施工圍擋上端應設警示紅燈(或LED燈帶),立柱中部設定反游標志,基礎牆設黃底黑線導流帶或警示線,距離交通路口20m範圍內占據道路施工設定的圍擋,其轉角處0.8m以上部分採用通透性圍擋,圍擋的迎車方向、臨時市政施工以及應急搶修現場應採取交通疏導和警示措施。

第三章 出入口設定

第八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可採用雙扇對開或自動伸縮式大門,建築、市政施工(工期3個月以上)現場大門高度為2m、寬度為4.5m,市政施工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可設定簡易門,捷運施工現場大門高度為2.5m、寬度為8 m。門柱可採用不低於圍擋高度的鋼構件鐵皮包面或磚砌結構設定。大門應有企業名稱、標誌,門柱為深灰色。

第九條 施工現場大門側面應設定供人員進出的專用通道,內側應設定門衛崗亭(面積≥2m2),配備門禁系統及門衛,建立門衛管理制度並懸掛於崗亭內,門衛應著制服並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通道應採用混凝土進行硬化,硬化路面厚度不低於200mm,強度滿足工程車輛運輸要求。出入口內側設定減速帶、排水溝、污水沉澱池、車輛沖洗台及高壓沖洗設施,並配備足量的專職保潔員,污水經沉澱處理達標後按要求排放。確因場地條件無法設定車輛沖洗台的,也應對駛出車輛採取保潔措施,確保淨車出場和門前周邊100m以內道路清潔。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出入口明顯處應整齊懸掛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環境保護監督公示欄、綠色節能公示牌和土方清運公示牌;市政、捷運施工出入口應整齊懸掛挖掘占用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公示欄和施工銘牌。有特殊工序的加掛特殊工序牌。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圖牌統一寬1.8m、高1.2m,白底黑字;市政、捷運工程圖牌統一寬1.6m、高0.9m,綠底白字;特殊工序告示牌寬0.9m、高0.6m,藍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圖牌寬0.9m、高0.6m,採用黃底黑字。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進場之前,土地所屬單位或建設單位對現場負總責。按照本規定設定圍擋和出入口,對裸露場地和堆放的土方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配備足量保潔人員維護現場環境與衛生。

第十四條 土方清運前,建設單位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施工現場大門外側設定土方清運公示牌,提供企業、負責人、監管部門及聯繫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土方清運管理部門對土方外運階段的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總承包單位進場前支付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措施費,施工單位要專款專用,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進場後,應對施工現場的環境與衛生負總責,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參建單位及現場人員有維護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環境與衛生管理應納入施工組織設計或編制專項方案,明確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對施工現場採用物業化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制定物業化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配備專人並佩戴工作牌上崗,定期巡查,加強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的日常維護,確保圍擋保持美觀和整潔,不能出現明顯的破損、銹跡、髒污和野廣告。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圍擋不得設定各類廣告或宣傳標語。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市政、捷運和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要求的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並將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情況做為文明工地評定的重要依據,並納入企業及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徵信範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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