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綜述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1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私人投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企業工會組織,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本條例所稱的私人投資企業是指私人投資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
第五條 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企業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企業工會應當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生產經營管理。投資者應當尊重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

第七條 企業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派員指導、幫助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八條 企業工會組織的建立,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九條 企業內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工會。
第十條 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及組織員須經民主選舉產生,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人數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十二條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工會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 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監督企業對勞動管理、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協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召開有關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等會議,必須有企業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六條 企業工會參與企業有關職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依法監督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本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企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企業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進行監督。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延長和工資報酬的支付,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條 企業發生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以及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等侵害職工人身權利的情況時,企業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形嚴重的,提請勞動、人事、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書面答覆工會;企業拒不改正的,企業工會可以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安全監察、衛生監督等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的;
(二)收取勞動保證金、押金的;
(三)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的;
(五)超出國家規定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六)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八)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四章 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保守商業秘密,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愛護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勞動競賽、安全生產活動,完成企業的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針對企業特點組織職工學習文化、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協助企業進行職工培訓。
第二十五條 企業工會應當協同企業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組織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關心職工生活,在職工中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對困難職工進行救濟和幫扶。

第五章 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支持工會的日常工作,為工會辦公和組織職工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房屋、設施和活動場所。
第二十八條 企業工會和兼職的工會委員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經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九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外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商定。企業兼職工會主席由本企業工會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間相同,其任職期滿後,不再擔任工會的職務時,原勞動契約剩餘期限繼續履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被罷免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企業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第六章 企業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二條 企業工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每月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的經費;
(三)企業工會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撥繳工會經費的;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
(三)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後未建立工會組織,又不按規定撥繳組建工會籌備金的。
第三十四條 企業工會經費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的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企業工會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合併、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一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併,其財產、經費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應當分別情況協商處理、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
(二)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三)對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威脅、打擊報復,導致職工不能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
(四)阻撓、限制、干涉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的;
(五)拒不向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設施和活動場所的;
(六)擅自解除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
(七)不按規定撥繳工會經費或者擅自挪用工會經費的;
(八)不按規定支付工會工作人員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的;
(九)拒不接受工會提出糾正侵犯職工人身權利和其他民主權利意見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職工、企業或者工會權益,由同級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以及華僑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2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1998年4月23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修正的《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1999年5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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