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西安城牆是指明代城牆牆體、城門、附屬建築、護城河及其遺址遺蹟。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西安城牆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西安城牆管理機構負責西安城牆的保護和管理,並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文物、規劃、建設、市政、國土資源、園林、水務、旅遊、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安城牆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西安城牆保護堅持保護為主、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出資設立西安城牆保護基金,用於西安城牆的保護。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安城牆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制止損毀西安城牆的行為。
對在西安城牆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編制西安城牆保護規劃,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編制西安城牆保護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九條西安城牆保護範圍為城牆牆體、城門,城牆內側20米以內,城牆外側至護城河外沿的區域和東、西、南、北城門內外側的廣場、綠地。
西安城牆建設控制地帶為城牆內側20米至100米的區域,以及護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內的區域。
第十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牆和城牆保護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
(二)擅自在護城河內捕魚、釣魚;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
(四)打樁、取磚、取土、鑿孔;
(五)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六)架設、安裝與保護城牆無關的設施、設備;
(七)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八)其他可能損害城牆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確需在保護範圍內架設、安裝與保護城牆無關的設施、設備,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作業的,應當將實施方案報西安城牆管理機構審核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西安城牆的修繕依照國家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文化旅遊設施和管理用房數量,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在建築物的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方面與城牆相協調。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城河水污染治理,採取截污、污水處理和生態補水等綜合措施,改善護城河水質。
第十五條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保護範圍內園林綠化的管理,建設與城牆景觀及環境生態相協調的環城綠化帶,不斷改善自然環境。
第十六條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築物的高度和形式應當按照《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買賣西安城牆的古城磚、條石、內包夯土、門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構件等文物。
第十九條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西安城牆安全事故防範預案,加強和完善文物保護安全措施,並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西安城牆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鼓勵科學研究,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提高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應當蒐集、整理與西安城牆有關的錄音、錄像、代表性圖片以及其他資料、實物,進行分類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捐贈與西安城牆有關的資料、實物。
第二十二條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應當統籌規劃西安城牆的合理利用,發掘西安城牆文化內涵,鼓勵發展相關文化產業,防止過度開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西安城牆進行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需要利用西安城牆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西安城牆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西安城牆的保護和維修經費,從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劃撥的專項資金;
(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經費;
(三)西安城牆的經營性收入;
(四)設立的西安城牆保護基金。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西安城牆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利用西安城牆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牆損毀或者周邊環境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西安城牆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市其他古城牆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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