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管理,建設衛生、優美、文明的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範圍內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簡稱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衛生的權利,有參與環境衛生勞動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三條 學校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部門管理原則。
基建後勤處受學校委託為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受北碚區市政委委託負責全校環境衛生監察、督促工作。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擾學校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五條 學校對在校園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第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納入學校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七條 學校各類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學校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學校概算,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

第三章 學校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 學校清掃保潔按下列責任分工:
(一) 學校公共區域、公共廁所由基建後勤處校園環境管理科負責。
(二) 學生生活區由學生公寓(社區)管理中心負責。
(三) 家屬區域由居民社區負責。
(四) 辦公樓、行政樓、教學及實驗大樓由後勤集團物業管理中心負責。
(五) 體育運動場地由體育學院負責。
(六) 各個院、系,各部門門前三包責任區由本院、系、部門負責。
(七) 垃圾外運由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傾倒生活垃圾。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傾倒,必須由產生單位和個人自行運往垃圾站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應當由產生單位進行安全處理和無害化處理後,傾倒至垃圾站。學校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學校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建築渣土、污水、糞便等;
(三)不得將污水排到路面,不準將污物流到路面;
(四)車身不潔的機動車不得在學校道路上行駛;
(五)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內焚燒樹葉、垃圾;
(六)運輸散體、流體的機動車不得冒裝或者沿途飛揚、撒漏。
(七)不得損壞、盜竊、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影響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
第十一條 校內糞便必須經無害化處理後才能排放。禁止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化糞池由後勤集團負責清掏。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周圍環境應當保持清潔,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進出路口應硬化處理,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及車輛帶泥出場。
在學校道路上從事各種作業產生的渣土、污泥、樹枝(葉)等廢棄物,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建築渣土清運實行《建築渣土準運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處罰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在學校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
(三)不按規定的地點傾倒垃圾、糞便的;
(四)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六)臨時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做遮攔、施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學校容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處罰,對違法單位和經營者處以二千元以下處罰。
第十六條 侮辱、毆打學校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擾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學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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