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水電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電資源,適應國家節能減排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水節電是創建節約型校園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任務和責任。
第三條 水電管理堅持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生活服務的原則,積極發揮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健全用水用電制度和工作機制,促進水電管理的良性循環,降低水電消耗,提高辦學效益。
第四條 凡由學校本部供水供電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水電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基建後勤處,其職責是:
(一)研究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水電相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水電建設總體規劃;
(三)審核水電管理相關制度;
(四)核定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性質和水電收費價格;
(五)負責水電管理的組織和協調。
第六條 基建後勤處是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基建後勤處能源科主要負責水電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保障水電正常供應,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生活服務;
(二)擬訂水電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三)負責水電設施的管理、運行和維護;
(四)受理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申請,辦理過戶和銷戶手續;
(五)負責水電計量收費;
(六)對違章用水用電行為進行處理;
(七)負責與地方水電部門的協調和聯繫;
(八)加強節水節電宣傳,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節電新技術和新產品。
第三章 水電管理
第七條 用水用電申請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水電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申請,校外單位和個人須與學校簽訂《水電供用契約》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單位和個人變更用水用電性質、戶名,暫停或停止用水用電,移動計量設施,應事前向水電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單位需新增大功率(單件2KW以上、多件總功率10KW以上)用電設施設備,應將購買申報資料報基建後勤處審查備案。
第八條 水電計量管理
(一)凡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須安裝計量表,各樓棟和凡能集中計量的單位須安裝總表,對難以獨立計量的單位和個人其用電量按電器功率實行分攤,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積和學生人數綜合分攤;
(二)計量裝置的安裝由水電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購置、安裝、變更和拆除;
(三)計量裝置不能準確計量應及時辦理更換手續,費用自理。
第九條 水電收費管理
(一)水電收費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標準,堅持“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
(二)學校黨政機關部門辦公用水電費由學校承擔,非辦公用水用電按實際用量繳費;
(三)校內其它所有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按實際用量繳費;
(四)學生宿舍的學生用水用電實行“定量免費,超量付費”;
(五)生產經營、轉供單位使用水電全額計收,同時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費;
(六)水電管理職能部門須按月查抄水電用量,按月向校財務處報盤報表;
(七)收費按不同對象分為“代扣”和“自繳”兩種形式,校內單位和職工由校財務處代扣,後勤集團和其他單位及個人到水電管理職能部門自繳; (八)對拒繳水電費的單位,經學校審批同意後,財務處憑水電繳費通知單在該單位經費中直接劃撥。
第十條 水電工程管理
(一)學校水電基礎設施建設由學校統一規劃、設計並組織實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電工程的設計,須經水電管理職能部門審核。工程完工後,須經水電管理職能部門驗收。水電竣工的相關資料須交校檔案館存檔。未經水電管理職能部門審核、驗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電;
(三)單位內部若需改造水電設施和管線,須按規範進行設計,並將設計方案報水電管理職能部門審核,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水電設施維護及運行管理
(一)水電設施的維護及運行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變更和處置;
(二)校內變(配)電房、泵房、表房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基建後勤處負責;
(三)水電設施的日常維護、維修由後勤集團負責。
第十二條 節水節電管理
(一)大力開展節水節電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節約意識,提倡節儉的生活方式,形成節約風尚;
(二)黨政機關及部門工作人員要厲行節約,做到人走燈滅、關掉各種電源,室內空調溫度控制夏季不低於26℃,冬季不高於20℃;
(三)各二級學院和各部門負責人作為該部門節水節電監管工作的責任人,將節水節電納入各單位目標責任制,有大型實驗裝置的實驗室,應指定實驗室負責人為水電管理責任人;
(四)學生工作部門要將節約型校園建設工作納入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積極引導和支持學生廣泛開展節約“一滴水、一度電”的教育活動,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五)公共教學樓、公共教室用水用電實行目標責任管理,避免用水用電的浪費;
(六)嚴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觀燈的開關時間,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綠化澆灌、環境衛生、路面噴灑等用水儘量減少使用自來水;
(八)推廣使用節水節電新產品。
第四章 違章與處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水電法規和學校水電管理辦法,嚴禁違章用水用電。
(一)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原有水電管線設計使用水電,經查實構成安全隱患的,由水電管理職能部門發出《違章使用水電通知書》,造成嚴重後果的,報學校追究其責任,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經同意,擅自改變用水用電性質的(如民用改為商業、經營、生產等),由水電管理職能部門發出《違章使用水電通知書》,並追繳三倍用量的費用;
(三)擅自變更計量裝置、繞越計量裝置、開啟計量裝置封印、故意使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和其他方法違章使用水電等,由水電管理職能部門發出《違章使用水電通知書》其當月用量按全校當月同類最高用量計量,並追繳前三個月的費用;
(四)凡有本條(一)、(二)、(三)款行為,在《違章使用水電通知書》發出十五日內仍未辦理手續者,將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水電費,逾期未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總額千分之三計收滯納金。在接到催繳通知七日後仍未繳費者,可視情況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辦理計量裝置更換手續者,基建後勤處能源科將發出《計量裝置更換通知書》。單位和個人在接到《計量裝置更換通知書》七日內仍不辦理更換手續,其用量按全校當月同類最高用量收費,同時追收前三個月的費用並視情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六條 凡被停供水電需重新啟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水電管理職能部門完清相關手續後,方能恢復水電供應。
第五章 經費使用及獎勵
第十七條 加強水電費管理,回收的水電費須及時上繳學校財務處,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校內各單位教學、辦公、實驗用水電費由學校與業務費一併核撥;科研用水電計入成本,個別特殊項目和公共平台學校可酌情給予補貼。水電費節約部分可用於本單位其它業務開支,不足部分由單位其它經費列支。
第十九條 學校按回收水電費總額的百分之五作為計量設施的建設、改造專項費用。
第二十條學校按回收水電費總額的百分之三返回水電管理部門,用於獎勵有關部門、個人加班以及對外協調等開支。
第二十一條 水電管理費、學生超額水電費,按學校規定返回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舉報違章行為及反映跑、冒、滴、漏的有關人員,可視情況一次給予50-500元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水電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細則另定。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學校水電管理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六條 榮昌校區、高職學院、柑研所、合川農場、附中及附小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二○○八年一月起執行(其中:學生宿舍從二○○八年九月起執行,教學、科研單位二○○八年仍按現有模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