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

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西校〔2006〕349號 每一次文體活動(含競賽、比賽和演出等)中,每人所獲得的最高學分不超過5學分(參加國際或全國文體比賽獲前三名者除外),超過5學分者,按5學分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倡導和鼓勵大學生髮展個性,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學科競賽、文學藝術創作及各類社會實踐活動,激發和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實踐能力,提高大學生人文素養、科學素質和藝術修養,經學校研究決定,在本科學生中設立創新實踐學分。

第二條 創新實踐學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以我校學生名義參加課外創新實踐活動並獲得成果者,按規定獲得的學分。

第三條 為規範創新實踐學分的管理,學校將自主創新學習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創新實踐學分認定標準。根據學生在創新實踐活動中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不同的學分。創新實踐學分單獨記入學生成績總表(《自主創新學習》“科研學分”、“技能學分”和“實踐學分”欄目)中。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同一項目只記最高創新實踐學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體項目與個人項目有重複的,以最高分計,不重複計算。

第五條 集體項目計算學分提高到個人項目計算學分的120%。集體項目中科研學分的計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學分和實踐學分按項目人數平均計算。

第二章

創新實踐學分的構成

第五條 創新實踐學分由“科研學分”、“技能學分”和“實踐學分”三部分構成。

“科研學分”是指參加科技活動獲獎、主持主研研究項目、公開發表學術論著、研究成果獲獎、獲國家專利等所獲得的相應學分。

“技能學分”是指參加學科競賽、文藝表演和體育競賽等,獲校級及其以上獎勵所獲得的相應學分以及獲得各類中級及其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所獲得的相應學分。

“實踐學分”是指參加各類社會文化科技實踐活動取得優秀成績和受到校級及其以上表彰而獲得的相應學分。

第三章

創新實踐學分的認定與計算

第六條 “科研學分”的認定範圍及其標準。

1.科研獲獎。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成果一、二等獎以及參與者,分別計10、7、2學分;獲得省(部)級成果一、二、三等獎以及參與者,分別計7、5、3、1學分;獲校級科研成果一、二、三等獎者,分別計2、1、0.5學分。

2.科研項目。主持並完成學校規定的ABC類科研項目,計10學分;D類科研項目,計7學分;E類科研項目,計5學分;F類科研項目,計3學分;本科學生科技創新基金項目,結項鑑定優秀計2學分、合格計1學分;主研(前四名)按集體項目比例計算獲得學分。

3.科研論文。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學校規定的特種刊物論文計10學分;權威核心刊物論文計7學分;重要核心刊物論文5學分;一般核心刊物論文3學分;一般公開刊物論文1學分;正式報刊上公開發表文學、藝術創作,根據專業和作品類別以及載體的級別,給予0.5—2學分。

4.科研著作。獨立或主編完成學術著作(12萬字以上)並公開出版,計8學分;參加教師主編(著)的學術專著、專業譯著、工具書的編著,以全書正式出版、著作權頁署名(或“前言”、“後記”內說明)為準,按執筆編(著)3萬字以上、2萬字以上、1萬字以上和1萬字以下四個等次,分別計3、2、1、0.5學分。

5.專利申請。獲得國家專利局專利授權的創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證書者,可分別計6、4、2學分。

第七條 “技能學分”的認定範圍及其標準。

1.學科競賽。在學科競賽或綜合類學術科技競賽中,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者,分別計7、5、3、2學分;獲得省部級一、二、三等和優秀獎,分別計5、3、1、0.5學分;獲校際(或區域性)一、二、三等和優秀獎者,分別計2、1、0.5、0.2學分;獲校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計0.5、0.2、0.1學分。

2.文化、藝術、體育比賽。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比賽獲前六名者,可獲10、7、5、4、3、2學分,其餘正式參賽者獲1學分;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比賽,獲前六名者分別計7、5、4、3、2、1學分,其餘正式參賽者計0.5學分;代表學校參加省級比賽,獲前六名者分別計4、3、2、1、0.5、0.2學分,參加比賽計0.1學分;參加校級文體正式比賽獲前三名者,分別計 1、0.5、0.2學分,獲4-6名者、計0.1學分;正式體育競賽中,破世界、國家、省級(或大學生運會紀錄)和學校紀錄者,可在名次學分的基礎上分別加4、2、1、0.5學分。

3.技能考核。非外語專業學生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六級考試(如CET-6)計1分,口語測試合格計1分;外語專業學生通過專業外語八級考試(如專業英語八級考試),非計算機專業學生通過計算機等級考試(三級),計2學分。

參加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鑑定考試,獲高級證書(二級以上)者計2學分,中級(三級)證書者計1學分。

參加全國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獲高級證書者計3學分,獲中級證書者計2學分。

第八條 “實踐學分”的認定範圍及其標準。

1.社會實踐。學生參加各類社會實踐活動,受到國家級、省部級和學校表彰者,分別計4、2、0.5學分。

2.社團活動。學生社團活動獲國家級、省部級和學校獎勵者,分別計4、2、1學分。以學校名義舉辦的各種學術文化社團活動,包括讀書徵文比賽、知識競賽、演講比賽、網頁製作、講課比賽、辯論賽、書畫大賽等,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別計0.5、0.2、0.1學分。

3.科技活動。在國家級科技活動中,獲個人一、二、三等和優秀獎者,分別計10、7、5、3學分,其餘參與者計2學分;在省(部)級科技活動中,獲個人一、二、三等和優秀獎者,分別計5、3、2、1學分,其餘參與者計0.5學分;在校級科技活動中獲一等獎者,計0.5學分,二等獎計0.2學分,三等獎計0.1學分;研究成果得到實際套用、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者,經審查合格,可計2—4學分。

參加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電子設計競賽和“挑戰杯”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獲全國一、二、三等獎參賽隊,每位學生分別計6、4、2學分,獲省(市)一、二、三等獎參賽隊,每位學生分別計2、1、0.5學分。

4.創業活動。開展創業活動,受到校級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參照科技活動計算學分。

5.學術活動。參加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議並有學術論文交流,計1學分;參加全國性學術研討會議並有學術論文交流,計0.5學分;參加地區性學術研討會議並有學術論文交流,計0.2學分;到境外進行訪學活動,並完成訪學報告者,計0.5學分。

其他受到國家、省級、學校特別表彰者,以及經學校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公室審核認定的其他活動或項目,也可以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章

創新實踐學分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成立本科學生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公室,由教務處、學生處和校團委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文化素質教育辦公室。

第十條 每年3月的第一、二周,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創新實踐學分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原件和複印件,交所在學院審查後,學院統一報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公室複審。

第十一條 創新實踐學分認定與管理辦公室複審後,統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經主管領導審批,將學生所得的創新實踐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十二條 在成績登記表上,明確創新實踐學分的項目類型(如:科研學分、技能學分或實踐學分)。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者,取消該創新實踐學分,並根據《西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及《西南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創新實踐學分均可以替代通識教育(文化素質教育)選修課程學分,其中,科研學分可以替代專業選修課程學分。但替代學分不得超過10學分,並且不能重複替代。

第十五條 藝術、體育專業學生,在國際、國內或省級以上專業競賽中獲得名次或獎勵所獲得的創新實踐學分,可以替代該專業選修課程學分,替代學分不得超過10學分。

第十六條 凡“自主創新學習”創新實踐學分累計達到10學分者,學校授予“西南大學創新實踐優秀學生”稱號。

第十七條 在專業領域取得6個以上創新實踐學分者,優先推薦免(初)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從2005級學生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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