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學生群體活動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西南大學學生群體活動管理辦法
西校〔2008〕78號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廣泛開展“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運動”,豐富我校體育文化生活,增進師生的健康,促進我校民眾性體育活動更好、更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 群體活動

第二條 群體活動是指以在校學生為主要對象,以學校的自然環境和體育設施為物質基礎,就地就近開展的校園內學生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南大學全體全日制學生。
第四條 西南大學體育運動委員會、體育學院負責西南大學群體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部門、體育俱樂部為西南大學群體活動的實施機構,可承辦或具體實施學生體育活動。
第六條 西南大學群體活動主要包括:課外一小時體育鍛鍊活動;校內體育競賽活動;體育文化交流活動。

二、 課外體育鍛鍊

第七條 每周一至周五17:00-18:00為學生課外體育鍛鍊時間,在此期間不得安排任何課程。
第八條 學生本著自願原則選擇鍛鍊時間、鍛鍊次數和鍛鍊方式。可以自己鍛鍊,也可以參加某一個或多個單項體育俱樂部。非體育專業的一、二年級的學生至少參加一個體育俱樂部,每周至少參加兩次俱樂部組織的體育鍛鍊活動。各單項體育俱樂部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俱樂部學生的體育鍛鍊活動。
第九條 公共體育課與課外體育鍛鍊相結合,非體育專業的一、二年級學生參加課外體育鍛鍊的活動情況將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
第十條 學校為學生體育鍛鍊提供支持,開放校內體育場館,並給予必要的器材支持。

三、 校內體育競賽

第十一條 校內體育競賽由校體委主辦,體育學院、單項體育俱樂部承辦,各學院等相關單位協辦。
第十二條 校體委主辦的全校性田徑運動會、冬季越野賽、單項體育比賽(籃球、排球、足球、網球等)每年舉辦一次。
第十三條 各學院、單項體育俱樂部組織承辦的校內體育比賽,須提前將競賽計畫報校體委辦公室備案,由校體委協調統一安排。

四、 體育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各學院、各單項體育俱樂部和各學生住宿園區既可以主辦,也可以承辦,由相關單位協辦。
第十五條 體育文化交流活動內容包括:在校田徑運動會期間舉辦的校園體育文化節;各學院、單項體育俱樂部承辦的各種校內體育文化交流活動;以學生住宿園區為單位,由各園區學管站負責組織的各種體育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 活動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及其他工作。活動結束後一周內交活動總結到校體委辦公室。

五、 體育俱樂部

第十七條 西南大學體育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由西南大學體育運動委員會領導,由體育學院組織實施,學生在自願、互助的基礎上自主參加,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群體性體育運動組織。
第十八條 俱樂部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西南大學體育俱樂部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團結全校學生,積極開展各項體育運動。
第十九條 俱樂部以“健康第一”為宗旨,以體育運動為媒介和手段,以增強學生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培養終生體育鍛鍊意識為目的,為營造良好的體育鍛鍊環境,增進友誼和合作,豐富校園體育文化生活,為推進大學體育運動和素質教育的廣泛開展做貢獻。
第二十條 俱樂部以運動項目為單位,成立各單項體育俱樂部,包括跆拳道、田徑、籃球、足球、排球、武術等。
第二十一條 單項體育俱樂部的權利
1、有權確立單項俱樂部章程
2、有權決定單項俱樂部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能。
3、有權規定單項俱樂部業務範圍、會員制度等及管理辦法。
4、有權組織、指導、監督全校學生參加體育鍛鍊活動。
5、有權負責組織承辦各層次的單項體育競賽。
6、有權負責單項運動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
7、有權負責組織單項運動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項體育俱樂部的義務
1、接受西南大學體育委員會的管理、協調與監督。
2、接受西南大學體育學院的統一安排。
3、成立單項俱樂部組織機構。各單項俱樂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1—2人,秘書長1人,組成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俱樂部活動的規劃實施。
4、擬定具體工作計畫與實施方案。
5、組織開展各種健身、競賽、培訓與科研活動,保證學校課外體育健身計畫的貫徹落實,豐富校園體育文化活動。
6、鼓勵、組織、指導、監督全校學生參加體育鍛鍊活動,旨在增強學生體質、增進健康、提高運動技能、培養自我鍛鍊的興趣,為終身體育打下基礎。
7、根據西南大學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校運動代表隊的相關規定,選拔和推薦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員和運動員,協助校運動代表隊參加國際、全國、省市各級、各單項的體育競賽。
8、負責組織承辦各層次的單項體育比賽。
9、負責單項運動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技術登記制度。
10、負責組織單項運動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1、西南大學體育運動委員會劃撥經費。
2、爭取社會團體、個人給予贊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