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名額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式:
(一)每年9月,學校學生工作部(處)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各學院具體名額。
(二)學院按照民主評議、初審公示的程式,向學校推薦初步人選。
(三)學生工作部(處)根據各學院的推薦,組織等額評審,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並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學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經過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的結果報教育部。
第七條 學校在收到教育部撥付的國家獎學金後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所有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再重複獲取其它獎學金,條件具備時可參評並獲得其它榮譽獎勵。
第九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西南大學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