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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制定的規則。
檔案內容
西南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科學、合理配備及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統一政策、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資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國資處)作為學校固定資產的一級管理機構,負責全校儀器設備、家具、校屬房屋及構築物等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圖書由圖書館負責日常管理),對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並向國資領導小組報告。
(三)資產使用單位作為學校固定資產的二級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並根據固定資產規模配備思想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專(兼)職資產管理員,確保所管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管理員要力求穩定,工作發生變動時必須完備交接手續,並報國資處備案。
第六條 各單位負責專用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對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儀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學校實行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在固定資產投資預算、購置、驗收、付款、使用、處置等管理環節中,應當做到職責明確、相互制約、手續完備。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標準及分類
第八條 凡由學校經費購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會捐贈的資產,符合以下標準的,必須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一)單台件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能獨立使用的一般儀器設備。
(二)單台件價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能獨立使用的專用儀器設備
(三)單位價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能獨立使用的各類家具。
(四)房屋及構築物、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即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構築物,是指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學校房屋包括教學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產權為學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構築物包括道路、運動場、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與房屋、構築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二)專用設備,是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除交通運輸車輛)、電子設備、印刷機械、衛生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是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 、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辦公設備和交通運輸車輛。
(四)文物及陳列品,是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是指圖書館(室)、閱覽室保存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是指家具、標本模型、被服裝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類資產的固定資產。如家具、標本模型、被服裝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低值易耗品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各單位應加強對該類資產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記錄完整,有據可查。尤其對化學危險品,要嚴格按照《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檔案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購置管理
第十條 固定資產購置論證及審批(房屋、圖書除外)
(一) 各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根據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相關資產配置定額及固定資產(存量、使用)狀況、安裝條件及運行環境等情況,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其中單價(單台、單件、單套)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固定資產應同時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
(二) 相關職能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各單位“固定資產購置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學校審批。
(三) 國資處根據學校審批意見,編制學校“固定資產年度購置計畫”。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
(一) 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根據“固定資產年度購置計畫”,向國資處提交“儀器設備及大宗物資採購申請表”。
(二) 審核通過後,進入採購程式。採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對固定資產管理不善(如賬、卡、物不符),或安裝場地、運行環境達不到要求的,暫不進入採購程式。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驗收
(一) 固定資產的驗收工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應嚴格按照採購契約、招投標檔案等規定進行驗收。
(二) 學校新購置的單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固定資產,原則上由資產使用單位試運行一個月以後,如運行正常,向國資處或相關部門提交“固定資產驗收申請表”。驗收申請表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進口儀器設備應在索賠期內完成驗收工作。
國資處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驗收申請,組織技術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付款等手續。
(三) 學校新購置的單價在10萬元以下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一般由資產使用單位組織驗收(三人以上),並接受國資處等職能部門的檢查。
(四) 基建工程驗收辦法學校另行規定。
第五章 固定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使用效益考評體系,促進各單位科學、合理利用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實行清查盤點制度,學校每年開展一次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確保固定資產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 國資處應本著充分利用學校辦學資源的原則,在校內調劑長期閒置、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因技術落後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調劑到校外的須經校長審批,超過規定額度還應報上級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登記審批制度,加強對因工作需要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履行領用和交還手續,確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條 領用學校固定資產的教職工,在發生人事變動時,如出國留學、退休、調離、死亡等,應完清固定資產交還手續,並經所在單位資產管理員、單位負責人及國資處簽字確認後,人事部門方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領用了學校固定資產的學生,應在畢業離校前完清交還手續並經所在單位資產管理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章 固定資產賬務管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入賬手續的辦理
(一) 房屋及構築物
1、新建的房屋及構築物
建造房屋及構築物形成固定資產,一般應在學校、承建單位、政府質檢等部門共同驗收確認工程質量合格並經過審計確認建安工程造價、辦理竣工決算後,由學校職能部門填寫“房屋及構築物固定資產入賬單”,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對於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的房屋及構築物,應先根據預算、概算等相關資料估價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據實調整。
2、改、擴建的房屋及構築物
改、擴建的房屋及構築物增加原價值時,應在項目驗收並經過審計確認工程造價後,由項目管理部門按工程內容填寫“房屋及構築物固定資產入賬單”,具體驗收程式和固定資產入賬程式與新建房屋及構築物相同。
(二) 儀器設備類(包括專用設備和一般設備)
1、增加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時,應根據購置發票、購銷契約、驗收報告等資料,填寫“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入賬單”和“儀器設備固定資產核對單”,由各單位經辦人、資產管理員和負責人簽字,經國資處審核簽字確認、分類編號後,辦理付款和固定資產入賬等手續。
2、在原儀器設備基礎上添加的附屬設備,無論新添設備的價值是否達到固定資產核算金額起點,均應填寫“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入賬單”和“儀器設備固定資產核對單”,註明被添加儀器設備的編號。若所購部件是用於更換原主件中已遭損壞的部件,相應支出作為維修費用,在發票背面註明“更換零配件”字樣,不作固定資產登記入賬。
3、需要通過安裝調試才能使用的管網系統設施等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應在項目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由學校項目管理部門將該工程的儀器設備價值、輔料價值、運輸安裝費用、人工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分項列出,對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標準的設備按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入賬管理,其他工、料、費列入其他固定資產管理。
4、房屋及構築物中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其價值應單獨列示,並按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入賬管理。
(三)文物及陳列品
增加文物及陳列品類固定資產時,應根據購置發票等資料填寫“家具及其他固定資產入賬單”。由各單位經辦人、資產管理員和負責人簽字,辦理付款和資產入賬等手續。
(四) 圖書
增加圖書類固定資產時,應根據購置發票等資料填寫“圖書固定資產入賬單”,對於相同的圖書可歸類填寫在同一欄。由各單位經辦人、資產管理員和負責人簽字,辦理付款和資產入賬等手續。
(五)其他固定資產
1、家具
增加家具類固定資產時,應根據購置發票等資料填寫“家具及其他固定資產入賬單”。家具分為:床、桌几、椅凳、沙發、櫃櫥箱、台架、其它等七類。
一次批量購買家具,若供貨單位為同一單位,無論發票是否開在同一張上,相同型號規格、相同材質相同單價的同類家具可歸類填在一欄,並在附屬檔案處加以說明,如:雙人課桌100張,總價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幾種不同的類別(通常為幾件套),且發票單價為整套家具的價格,可填在一欄,並詳細說明該套家具包含的具體內容、使用地點,如:三人長沙發1個,單人沙發2個,長茶几2個等。入賬程式與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相同。
2、被服裝具
增加被服裝具時,應根據購置發票等資料填寫“家具及其他固定資產入賬單”,具體類別按被褥、服裝、床上裝具、室內裝具、室外裝具等幾大類分類填列。對於同種類、同規格型號、同單價的被服裝具可歸類填寫在一欄,並在附屬檔案處加以說明,如:單人床單100條,總價2000元;三件套服裝50套,總價10000元等。入賬程式與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相同。
3、其他
其他固定資產的入賬程式與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相同。
考慮到圖書、文物和陳列品、被服裝具等固定資產的特殊性,對它們作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各單位應建立明細賬進行登記管理,國資處建立分戶賬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註銷手續的辦理
( 一) 固定資產報廢手續的辦理
1、凡需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經本單位技術人員(三人以上)進行技術鑑定並簽署鑑定意見,各單位應根據鑑定意見如實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並報國資處。對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大型儀器設備的報廢,國資處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中介機構等單位進行鑑定,出具鑑定意見書。
2、國資處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對“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進行審核、報批。
3、國資處根據經審批同意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及有關憑證逐一回收報廢實物,待實物處理完畢後辦理註銷手續。
4、房屋及構築物拆除時,房屋及構築物的管理部門應根據學校批文,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按規定程式報經審批後由國資處組織拆除和辦理註銷手續。
( 二) 固定資產調撥手續的辦理
固定資產調撥時,由調出單位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並報國資處,按程式審批同意、調入單位確認後,辦理調賬手續。
( 三) 固定資產報損手續的辦理
1、因被盜而損失的固定資產(保管不當除外),使用單位必須提交書面報告,並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不屬管理不當而被盜的,經本單位資產管理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國資處審核,經學校審批同意免予賠償後,辦理固定資產註銷手續。
2、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由單位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報國資處審核,經學校審批同意免予賠償後,辦理固定資產註銷手續。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資產被盜或毀損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向國資處提供書面報告,進行賠償處理後,方可辦理固定資產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實行定期對賬制度,確保固定資產財務價值總賬和實物明細賬相符。
第七章 固定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依照有關規定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形式。學校固定資產處置工作統一由國資處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學校固定資產。
1、無償調出,是指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固定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處置形式。
2、出售,是指對固定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處置形式。
3、報廢,是指對經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確定為已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處置形式。
4、報損,是指對固定資產發生呆賬、非正常損失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處置形式。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需處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向國資處申報,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檔案、證明材料,經有關部門按許可權審核、審批同意後方可處置。
第二十四條 學校固定資產資產處置應通過市場競價、多方案比較等方式進行,以實現處置效益的最大化。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屬學校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學校定期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總結、評比工作。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執行本辦法,造成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及改正情況,予以扣減相關資金撥付、扣發津貼、通報批評、年終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等處分。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可按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並處一定金額的罰款,由財務部門根據學校決定扣繳;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沒有配備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未落實管理目標責任的。
2、不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增加或減少手續,造成固定資產有物無賬、有賬無物,致使單位固定資產賬實嚴重不符的。
3、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實物的。
4、固定資產管理員發生人事變動時,未完清交接手續,致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職責不清、實物遺失的。
5、不按規定保管、使用、管理學校固定資產,導致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混亂,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二十八條 發生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等損失時,必須查明原因,除免責情形外,均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賠償,賠償額度由國資處按固定資產原值的一定比例(新舊程度)以及其他損失計算確定,賠償金由國資處代收代繳。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資處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二00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