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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管理,促進素質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會實踐是指在校學生利用假期和課餘時間,深入工廠、農村、城鎮和社區進行的學習服務、了解社會、接受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實踐鍛鍊和學習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實踐活動是高等學校教育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的有效補充,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途徑。因此,學校將社會實踐作為學生的一個必修實踐環節列入教學計畫,並將其成績記入學習檔案。
第二章 社會實踐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全校學生的社會實踐(主要是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由西南大學社會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校團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科研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學院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領導組織好本學院的活動。
第五條
在領導小組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校團委負責活動的總體規劃、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主要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學校社會實踐服務團或博士團。由校團委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直接組織。
第七條
“青年志願者智力支鄉小分隊”。“青年志願者智力支鄉小分隊”是我校獨具傳統特色的運行機製成熟、活動效果顯著的社會實踐組織形式,是經過我校學生和學生工作幹部多年的探索和積累而形成的寶貴財富。因此,有關部門要重視“智力支鄉小分隊”的工作,要堅持把“智力支鄉小分隊”作為我校有組織、有計畫、大規模社會實踐的主要形式,使之能長期穩定地開展下去。
智力支鄉小分隊組織程式:
1.小分隊以面向農村服務為主,也可以結合該小分隊專業特點成立城市社區援助服務的小分隊。
2.以家庭所在地為單位組建小分隊,最小單位為縣(區),每個縣(區)原則上只組建一支小分隊。每隊人數在15人以上,每隊中本校同學必須在10人以上。
3.禁止一人參加兩隊或兩隊以上活動或在原藉以外地區組隊。
4.小分隊發起人到校團委領取《青年志願者智力支鄉小分隊登記表》並認真填寫後及時交回登記,由校團委學術實踐部審查,4月底篩選出合格的小分隊後張榜公布,小分隊正式成立。
5.組隊成功的小分隊,利用“五·一”假期作好與實踐地相關部門的前期聯繫工作,同時調查實踐當地技術需求,返校後有針對性地收集資料,以便有的放矢地開展實踐服務工作。
6.組隊時間:每年4月。
7.培訓:每年的5—6月,校團委學術實踐部將對小分隊隊員進行實踐技能培訓,各小分隊隊長要留意有關社會實踐的通知、及時參加相關會議;及時組織隊員參加實踐技能講座和收看錄相、作好隊員的培訓。
8.活動開展:每年6月底,學校將組織當年大學生暑期“三下鄉”出征儀式,7—9月為活動開展期。
9.各小分隊正副隊長為各小分隊組織者和主要責任人。
第八條
學院暑期實踐服務隊。各學院根據本院專業等實際情況,每年可組織1至2支學院暑期實踐服務隊,到聯繫當地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經費由學院自行解決。學校統一進行評比表彰。
第九條
分散、自由進行社會實踐的同學,學校要為他們分散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條 社會實踐活動的內容要緊密聯繫當前形勢和當地實際,充分發揮農業教育優勢,努力為地方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人民文化素質的提高服務。真正做到“受教育、長知識、煉才幹、作貢獻”。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條
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納入綜合考評。
第十一條
學校每年進行一次暑期社會實踐活動的總結、評比和表彰工作,在總結的基礎上,對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並對學生在社會實踐活動中提交的論文和調查報告送交評審會評審後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