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婚嫁習俗

據《襄垣縣誌》載,襄垣縣舊時婚嫁須經議婚、定婚、納聘、迎娶、初戚、叫九、回九等程式。後隨社會進步不斷變革,但新俗源於古禮,一脈相承。

議婚

男方叫“說媳婦”,女方稱“找婆家”。民國26年(1937年)前,議婚時,男女雙方不得相見,先由男方父母托媒說合,如女方父母樂意,即提供女兒年齡、屬相、生辰八字,再由男方請人卜算吉凶。俗稱:“合婚”。吉者方可商定財禮,選擇定婚吉期,凶者告罷。民國27——38年間,男女雙方可在介紹人引導下相見,見面後如不滿意,雙方皆有權拒絕,若認可,再徵求父母意見,合婚之舉己不嚴格。1949年後,議婚名亡實存,男女戀愛成熟往往不能完全自主,父母和親屬仍有較大影響。60年代婚姻自主占主導地位,後期興起女方由姑、嫂、女友、伴隨到男家審視,俗稱“相家”,如家境不稱女方或父母心意,至此告吹。近年“相家”之風盛行,並分“小相家”、“大相家”二次進行,“小相家”女方一二人前往,“大相家”則乘車結隊,男方設宴招待。只是女方藉此要男方“錢物”,男方也藉此收親友之賀禮。

定婚

民國26年(1937年)前稱“換書”。換書之日,男方要向女方贈送禮物。謂之“納彩”。其常規為:首飾四樣(手鐲、戒指、耳環、牙杖),訂親紅一疋(實為一塊紅布、合一件或一身衣料),藍(攔)布二塊和財禮。富豪之家多送綾羅綢緞百尺,金銀首飾數件到數十件。清代送紋銀50~100兩。民國元年後送銀元10~25元或紙幣百元到數百元。中等人家送紅市布若干尺,銀或鍍銀首飾數件。女家除將禮錢回壁四成外,其餘全部收受。爾後雙方將事先在紅綢或紅紙上寫好的子女生辰八字(俗稱庚帖)交換,表示婚緣終定,信守不諭。女方多在庚帖上寫出索要聘禮品名、數額。民國27年後減為只送定親紅布一塊。1950年後多以紅被面一塊代之。70年代衣物現錢不下千元,近年則猛增到五六千元之多。定婚當日,要宴請男方來人,女方也藉此通知親友來賀,並根據家境贈新婿衣料數件,現款200~1000元,富有者贈人民幣千元,機車壹輛。

納聘

民國26年(1937)前,雙方父母常為納聘財禮多寡討價還價,多經媒人從中說合商定。交接儀式多在迎娶前兩月右左舉行。是日,男方將承諾錢物如數裝入什盒加封,請友鄰抬至女家陳於宅院正面,隨往媒人啟封后,當著女家邀請的親友、家族、鄰里等觀禮者,按禮單一一點交。收禮畢,設酒席宴請來賓,俗稱“下送”。下送之物,多為衣料和若干梳妝用具,嫁妝則待迎娶前一日由男家送往女家,次日再由女家抬往男家。“剪鞋霜凍”就是女家什麼都不管,從嫁衣嫁妝到迎娶時所有穿戴直至鞋襪,全由男家做好。民國26年後,簡化為單、夾、棉衣各一身,被褥一套由介紹人送往女家。50年代後,被褥增為兩套,改由介紹人和女婿送去。70年代初聘禮普添腳踏車、手錶、縫紉機三大件。80年代則由成婚雙方相伴到城市購置,增加洗衣機、電視機、收錄機,衣服數量倍增,並支付女方現金(人民幣)500~6000元不等,90年代要求買電冰櫃、彩電、機車、金項鍊、金戒指、金耳墜者隨處都有所聞。花費少者近萬元,多者二、三萬元。

娶嫁

男方稱“娶媳婦”,女方曰“嫁閨女”。民國26年(1937年)前有“親娶”、“迎娶”兩種。男家備花轎兩乘,抬新郎到女家,再伴新娘而歸者謂親娶。此舉多屬富戶和官宦之家。多數家庭只雇花轎一乘,派一全權代表(俗稱“告上頭”)到女家將新娘招來,曰迎娶。兩者均由鼓樂前導,儀仗緊跟,燈籠火炬隨之,花轎在後,日落進村。

女子出嫁前要上墳祀祖,當日要由“全環”婦女(有翁婆、丈夫、子女)為其“開臉”(用絲線將面部汗毛扯淨),進食爐耙。更衣後,面罩紅綢,項下掛銅鎖,由父親抱至院中天地神像前焚香跪拜,後開鎖,而後由“全環”婦女攙扶,踏著紅氈馬褥上轎起程。新婚女子舅、叔、兄弟、姐夫隨轎送到男家,稱“送戚”。新娘下轎前要包轎底,撒五穀,拜天地後入洞房、坐帳、打醋、喝蜜和油、生面圪塔湯。次日舉行家禮,拜見翁婆、親屬、族鄰。民國26年(1937年)後,習俗細節大減,民國35年後改乘轎為騎馬,婚禮吉期不再卜算,雙方隨意選定。1966年——1976年,舊俗廢除,不雇樂隊,多為步行或騎腳踏車,陪嫁物為《毛澤東選集》、《毛澤東語錄》及籮頭、釺钁等勞動工具。1978年後機關廠礦多數幹部、職工子女結婚乘坐汽車、農村仍騎馬或腳踏車。80年代,城鎮農村青年結婚乘汽車居多,轎車少者4輛,多者8~10輛不等。90年代坐轎車普及。

初戚

婚後第三日,新婚夫婦要帶40個白面饃到岳父家拜見。岳父設宴席接待,飯後明贈:叩頭錢、麩、齊(麵條)、香、艾、鐵、銅、米麵、竹筷;暗贈茶具或女兒心愛之物。明贈愚快(筷)生孩子。暗贈,實由新郎不言而自取。此日,岳父家親友中在場同輩或晚輩可與新郎要“樣錢”取笑,新郎需慷慨支付。否則,摘帽脫鞋不能出門。從第四日始,夫婦相伴到雙方娘舅、姑姨、姐夫等親屬家中拜見,稱“走新親”,受拜者贈以錢物。

婚後九日,女方兄長接回娘家稱“叫九”,住一段時間,由新郎接回稱“回九”。

民國26年(1937)前,新婦禁忌多:新婚九日內日落後不得走出臥室,有事必出,要撐紅傘遮身;百日內炕(床)上灰塵只可掃到炕角,待百日那天方可清除屋外;新婚當年不得進入喪房、產婦房;非喪考妣,不得著孝衣孝帽。近年此俗大減。

其他習俗

此外,本縣還有童婚、招婿、再婚、納妾、瞑婚等婚姻習俗。

童養媳 民國31年(1942)前,窮苦人家將10歲左右女孩賣給男家,長大後請來三五至戚把辮挽起與男方同居,即算完婚,俗稱“上頭”或“圓房”。童養媳是買賣婚姻中價值最低的一處,幸運者甚少。民國31年此俗被禁。

招婿 男到女家家稱“招女婿”,也叫倒插門。民國35年(1946)前,多因男方家境貧寒或兄弟多無力娶妻及孤兒無靠所致。女家一般為有女無兒或孤兒夭折不讓媳婦改嫁,招來女婿為其傳宗接代,養老送終。有的婚前要寫改姓招親文書或不改姓婚後所生子女先承母姓後承父姓,或養老送終後方可帶妻返里。招女婿在舊社會備受歧視,近年觀念改變,男到女家政府表揚,民眾稱讚。

再婚 亦叫續偶。舊社會男子再婚不受任何限制,寡婦改嫁翁婆發難,娘家干涉、勒索高額身價,甚至家族、地方鄉紳與地痞流氓也百般訛詐,多方花錢方可脫身。再婚禮俗極簡,不動鼓樂,不設酒宴,傍晚車至,天黑帶一通火棍(俗稱火柱)出門離村、直抵男家,男不出迎,當夜成婚,無“鬧洞房”之俗。次日夫婦拜見長輩,男有子女要叩頭認母,繼母要給賞錢;女方若有子女隨娘,一般要等到“認門”(三天后)時才可領回,領時依然叩拜繼父,叩拜繼父,改名換姓。1949年後,子女留帶由男女雙方商定,但仍為夫妻關係能否持久和好的關鍵。

納妾 是封建社會固有的一種婚姻形式,唯權勢、剝削者可娶“三房四妾”俗稱“小老婆”。小老婆不權受丈夫虐待,多為首妻待從,地位極其低下。1949年後,婚姻法定為一夫一妻制,兩妻並存者要治重婚罪,納妾惡習絕跡。

瞑婚 即沒有娶過妻的男子或男子死後妻子改嫁無以陪葬,由子女或近親為其找一亡婦(未婚少女或生前雖行婚嫁,死後其夫己再配,無意與其合葬的)作為妻子埋於一處,俗稱“冥婚”。兩家生者隨之以親友交往,按其血統排資論輩,俗稱“骨親”(亦稱“乾親”),雖為陋俗,至今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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