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共用時間

裝卸共用時間(all 例如航次租船契約規定“裝卸共用時間13個連續日”(thirteen purposes),表明將裝貨時間和卸貨時間看作是一個連續的時間,即可供裝貨和卸貨使用的合計時間為13個連續日。

裝卸共用時間(all purposes)
“裝卸共用時間”是一種表明裝貨和卸貨港的裝/卸時間可以統算的一種術語。例如航次租船契約規定“裝卸共用時間13個連續日”(thirteen running days, all purposes),表明將裝貨時間和卸貨時間看作是一個連續的時間,即可供裝貨和卸貨使用的合計時間為13個連續日。如果在裝貨港已將裝/卸兩港合計的可用時間用完,即在裝貨港已進入滯期。按照“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原則,當船舶抵達卸貨港後,立即連續計算滯期時間,為此承租人將喪失享受在卸貨港正常的“通知時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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