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開始後,首先應當用死者遺產來繳納其所欠稅款和債務,然後繼承人才能就餘下的遺產進行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清償的債務只在他所繼承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繳納和償還。如果被繼承人的欠稅與僨務超過了其所留的財產價值,則繼承人對超過部分的稅款和僨務不負償還責任。如果遺產是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則被繼承人的所欠稅款和債務應由遺產接受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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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構成要件 當事人 法律構成 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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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制度價值 成立要件 法律效力 產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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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作用 文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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