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最初研究被害人及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的學者,是德國的犯罪學家馮·亨悌,他於1941年和1948年,根據大量的調查統計資料,從各個方面對被害人問題進行了詳細而又系統的研究。成為被害人學研究的先驅。1947 年,以色列律師貝尼阿明·麥迪遜首次提出“被害人學”這一名詞,自此之後,被害人學日益受到美國、日本以及西歐一些國家學者出關注,逐漸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第五屆國際犯罪學會議上,被害人學被列為議題之一。
研究內容
被害人學研究的內容:
1.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目的和任務;
2.被害人分類及其特點;
3.犯罪之被害人與加害人;
4.被害原因,包括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活動、心理狀態與犯罪人的心理狀態的關係;
5.被害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訴訟地位;
6.被害預測,包括被害預測的可能性、被害預測的方法,以及被害預測與犯罪預測的關係;
7.被害預防,包括被害預防的可能性、被害預防與犯罪預防的關係以及社會控制和預防被害;
8.被害補償,包括被害補償的對象、範圍、數額以及補償的機構及程式。
某些學者還將該學科細分為三個領域:個體被害入學、團體被害人學和社會被害人學,並作出具體闡述,使其範圍進一步擴大到團體、社區和機構活動及社會政策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