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學

被害人學

被害人學(victimology),一譯“受害者學”。研究被害人與被害現象的綜合性學科。被害人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者;被害現象指在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互動過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擔受的具有被害陸質的諸經驗事實。該學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興起於西方。其研究目的在於探明被害原因,查找犯罪原因,提出預防被害、預防犯罪以及改進法律與社會的對策。

基本信息

簡介

最初研究被害人及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的學者,是德國的犯罪學家馮·亨悌,他於1941年和1948年,根據大量的調查統計資料,從各個方面對被害人問題進行了詳細而又系統的研究。成為被害人學研究的先驅。1947 年,以色列律師貝尼阿明·麥迪遜首次提出“被害人學”這一名詞,自此之後,被害人學日益受到美國、日本以及西歐一些國家學者出關注,逐漸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第五屆國際犯罪學會議上,被害人學被列為議題之一。

研究內容

被害人學研究的內容:

1.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目的和任務;

2.被害人分類及其特點;

3.犯罪之被害人與加害人;

4.被害原因,包括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活動、心理狀態與犯罪人的心理狀態的關係;

5.被害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訴訟地位;

6.被害預測,包括被害預測的可能性、被害預測的方法,以及被害預測與犯罪預測的關係;

7.被害預防,包括被害預防的可能性、被害預防與犯罪預防的關係以及社會控制和預防被害;

8.被害補償,包括被害補償的對象、範圍、數額以及補償的機構及程式。

某些學者還將該學科細分為三個領域:個體被害入學、團體被害人學和社會被害人學,並作出具體闡述,使其範圍進一步擴大到團體、社區和機構活動及社會政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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