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辯解心理

被告人辯解心理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審訊和審判過程中申辯、解釋其無罪或罪輕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自我防禦動機。被告人面臨刑罰懲罰,其基本心理活動受“趨利避害”這一本能傾向的制約。有些被告人的辯解並非完全依據事實,大多是自我防禦機制的反映。其辯解方式主要是糾纏枝節、掩蓋真相和申述行為動機(如無意、過失造成不良後果)。(2)澄清事實的動機。在指控的內容與事實有出人的情況下,被告人為說明事實真相而進行的辯解,可澄清事實真相,免受不白之冤。

(3)僥倖動機。被告人誤以為法庭並不掌握確鑿證據,或認為自己不承認法庭就無法定案,而進行抵賴、狡辯,心存僥倖。(4)翻供動機。即被告人為推翻原供詞進行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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