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撤職
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撤職看責任大小,事故輕重,是要負刑事責任的,而免職一般是組織措施,不過在犯了錯誤的情況下,很難任用撤職大於免職。撤職,就是已經存在直接或間接過失責任;而免職即使在無過錯情況下,也可以免職.免後,另有任用而已。
比如《某某某原來是a市市長,現在升任b省副省長,就會說:任命某某某為b省副省長,免去其a市市長職務。》
呂煥斌和歐陽常林為什麼被免職的原因 ?
方舟網訊:在我國的政府部門,升遷之前必須先免去原來的職務。這是常識,歐陽升任湖南廣電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