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陝西省漢中市洋縣原國土局副局長王振川因工作失職被免職並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在保留公職後,很少上班,每月正常領著5000元左右的工資,還和妻子開起了旅行社。
根據《公務員法》第31條第13款的規定:“公務員嚴禁從事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原因
學習時報社副編審鄧聿文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官員自縛手腳並不現實;二是培養一個幹部耗費了大量的資源不能有了錯誤就棄之不用;三是問責官員復出是官場潛規則:出事→高調問責→冷卻淡化→悄然復出→被發現→輿論譁然→解釋符合規定→不了了之,雖然軌跡不算完美但一般結果總會有驚無險。
媒體觀點
其一,被處分的黨員謹慎任用,的確可以理解。但是這一謹慎就是近一年多的時間,似乎有點謹慎過頭。
其二,52歲以上不再安排領導職務,試問,一個剛剛被免職的領導幹部,難道還要再次安排到一個領導職務上?年齡成為安排職務的“絆腳石”,著實難以讓人信服。而相關部門明知其沒有正常工作卻照常發放工資的極端做法,更揭了其內部管理的“膿瘡”。
網評
對違紀官員帶薪休假式停職免職問責處分,不光忽悠了輿論和民意,更是對黨和政府公信力的腐蝕傷害,而杜絕此種現象發生,還需組織部門透明問責官員處理結果,即使按規定復出,也需給媒體、人民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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