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1950年7月1日,在衡陽專署司法科的基礎上,成立了湖南省人民法院衡陽專署分院,1950年7月9日,在衡陽市專署司法處的基礎上成立衡陽市人民法院。同時,境內各縣也先後成立了人民法院。1955年3月,衡陽專署分院變更為衡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0年,衡陽市升格為省直轄地級市,衡陽市人民法院升格為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83年9月,衡陽境內實行市管縣體制,衡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為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衡陽、衡南、衡東、祁東、常寧、耒陽和城南區、城北區、江東區、郊區11個基層人民法院。1984年,設立南嶽區人民法院,此時共轄12個基層法院。其後,耒陽、常寧相繼撤縣設市,境內法院改為耒陽市、常寧市人民法院。2001年,衡陽市城市區劃調整,四個城區分別更名為雁峰區、石鼓區、珠暉區、蒸湘區人民法院。建國以後,境內人民法院名稱、領導體制、審判制度、案件管轄等方面有多次變動,自1983年後已相對穩定下來,全市轄12個基層人民法院共46個基層人民法庭,在職幹警共1214人。先後有喬明遠、張相、韓志平、宋玉坤、李建唐、孫貴岐、鄭純乾、劉炳炎、羅安榮、張開松等10任院長履職。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編制197人,現有在職幹警188人,其中審判員107人,具有研究生學歷的21人,占總人數的 11.1%,大學本科學歷116人,占總人數的61.7%。本院下設二級副處級部門2個(執行局、法警支隊),正科級部門18個(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裁判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紀檢監察室、司法行政處、網路管理處、司法技術處)。
主要職責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市委的領導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二)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審理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七)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八)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死刑案件。
(十)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一)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完成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宜。
(十二)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三)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四)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全市人民法院的物資裝備。
(十五)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直屬的社會團體。
(十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十七)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中級人民法院設16個職能庭(科)室。(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和建立本院機關網頁等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和《人民法院報》衡陽記者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及市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賠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呈報工作;主管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組織人事工作。
政治部主任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副職兼任或專任。政治部下設組織幹部科和宣傳教育科。機關黨委與政治部合署辦公,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三)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有關審判、執行案件的來信來訪;審理市行政仲裁委員會有關仲裁案件;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四)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本院訴訟案件的排期開庭及各類案件庭審前的準備工作;負責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其他相關檔案和庭前證據交換;登記、填寫和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負責記錄庭審活動、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案件調查等與審判相關的工作情況;核對、登記和保管刑事案件的贓款、贓物和其他案件的物證;送印、核對、裝訂司法文書及相關檔案;整理、裝訂、移送、歸檔案件材料;經辦法官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相關的涉外案件;審理涉外的移送管轄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等契約糾紛案件 ,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案件,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 ,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及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外 ;審理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審判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和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判不服基層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行政審判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程式審理的再審抗訴案件(不含智慧財產權案件和行政申訴案件 ;負責本院案件質量評查;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一)執行局(庭)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監督、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執行局局長高配為副處級幹部。執行局下設執行裁判庭、執行工作庭、綜合辦公室,均為副科級。
(十二)研究室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信息綜合,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編纂審判業務資料;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編輯發行內部刊物;負責司法統計;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四)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和拍賣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辦公自動化、通信和信息網路建設規劃、研究、開發、套用等服務管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行政裝備科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調撥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全院車隊的日常管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六)紀檢組(監察室)
指導、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協助院長領導全市法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查處和督促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