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1、辦公室(加掛法制與監察股牌子)
2、就業培訓與失業保險股
3、勞動關係與仲裁股(加掛衡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4、養老保險股
5、醫療保險股(加掛衡山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加掛衡山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下設機構:
一衡山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副科級事業單位)
二衡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副科級事業單位)
三衡山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所(副科級事業單位)
四衡山縣勞動安全監察站更名為衡山縣勞動安全監察隊(正股級事業單位)
五衡山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正股級事業單位)
六衡山縣職業介紹所(正股級事業單位)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我縣實際,擬定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規範,管理、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政策服務諮詢機構。
三擬定促進全縣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服務規劃;監督管理全縣職業介紹機構;負責對勞動服務企業、再就業基地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的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制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全縣就業和再就業經費管理;制訂、實施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流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對本縣勞動力外出就業和縣外人員來衡就業進行管理。
四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在市場指導下做好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建立職工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含特殊工種)資格認定工作;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綜合管理就業培訓中心、再就業培訓基地、社會力量舉辦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制訂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發展規劃及擬定相關政策,指導全縣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五擬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細則;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指導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指導企業保障管理工作,審核、發布地方性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歸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審縣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
六組織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參與協調各類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意見,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縣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集體協定,審批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收入標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擬定企業福利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貫徹或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及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征繳、支付、運營和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指導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管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以及縣政府授權的其他社會保險工作;負責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八組織建立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管理、監督和內部審計,並認證內部審計人員資格,制訂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審定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並實施監督。
九擬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縣勞動和勞動保障信息網路的管理,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
十一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業務技術合作項目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