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特徵
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對國家和人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本條列舉了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多種表現形式,概括起來為四個方面,即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對這些犯罪內容,刑法分別又作了進一步具體的分類規定。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但並非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都規定為犯罪,一些只有輕微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刑法未規定為犯罪,而要由行政法規處罰或者屬於社會道德範疇。因此,犯罪必須是由刑法規定的行為。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從執法的角度觀察,犯罪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概念前兩個特徵派生出來的法律後果,但是,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也不能認為是犯罪,這是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及不道德行為的重要區別。應受刑罰懲罰性與“免予刑事處罰"是兩個並不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只有在犯罪已經成立,應受刑罰處罰的前提下,才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它與無罪不應當受懲罰是性質不同的兩碼事。本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揭示了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三個基本特徵。上述三個基本特徵緊密相聯,並不是互相孤立、彼此割裂的。其中,嚴重社會危害性是具有決定性作用的犯罪本質特徵,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都是這一本質特徵中派生而來並由本質特徵所決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投有達到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也就不構成犯罪。因此,這三個特徵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犯罪決意
犯罪人對實施犯罪行為已作出最後實施決定的心理狀態。它的形成包括三個環節:
行為目的的確定;行動手段的選擇;行動時機的捕捉。
行動目的的確定
犯罪目的指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所達到的結果。在某些案件中,目的與動機一致,如金錢動機支配的
盜竊行為,以獲得財物金錢為目的;也有的不一致,如報復動機,可有損害對方財產、損害對方身心等不同目的的選擇。犯罪目的確立受犯罪動機強度的影響,也受犯罪人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所制約。
行動手段的選擇
目的確定後,還必須考慮達到這一目的的具體手段和途徑。如同樣是非法獲取財物,有盜竊、搶劫、詐欺、貪污等多種手段,究竟採取何種手段,視主客觀條件而決定。
行動時機的捕捉
犯罪手段確定後,何時實施,要根據客觀情境而定,即捕捉作案時機。在捕捉時機上,可體現出作案人的性格特點和意志特徵,從而確定其是倉促行事的偶犯,還是老奸巨滑的慣犯。犯罪決意又可分為預謀犯罪的決意、機會犯罪的決意和衝動犯罪的決意,這樣三種情況。
衝動犯罪決意介紹
衝動犯罪決意是指犯罪人本無特定的犯罪動機,但受某種因素即強烈刺激而誘發的激情所驅使或因某種突發的意外局面所窘迫而臨時生成的犯罪決意。激情是一種極為強烈的情感,往往發生於強烈刺激或突然的意外變化之後。在強烈的激情驅使下,犯罪人對行為的自控能力顯著下降,現為感情的畸形激烈爆發,思維混亂無序,行為呈本能反應狀態,近乎於無意識運動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