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關於印發《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的通知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關於印發《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的通知
衛生部 勞動人事部 全國總工會 全國婦聯
根據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的規定,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加強女職工保健工作,我們在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婦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現發給你們,請參照試行,並將試行中的問題及時報告衛生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的精神,為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提高民族素質,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女職工保健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注意女性生理特點和職業特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勞動衛生的各項法規和政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有女職工的企業、事業、機關和團體。
第二章 組織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單位分管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醫療和托幼機構、保健人員及有關人員共同實施,工會組織應積極配合,督促檢查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縣(含城市區)以上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所轄範圍的各單位實施本規定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協同勞動人事部門、工會組織、婦聯組織對本規定的試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條 月經期保健
(1)宣傳普及月經衛生知識,建立女職工月經卡。
(2)最大班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並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女職工每班有四十至一百人的單位,可設定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放單人自用外陰沖洗器。
(3)女職工在月經期期間,不得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外、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第八條 婚前保健
對欲婚女職工應進行婚前衛生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及諮詢,並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及指導。
第九條 孕前保健
(1)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優生諮詢。
(2)對已婚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時不宜妊娠: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及其他有害於母體和胎兒健康的疾病。
(4)對有過二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 孕期保健
(1)自確定妊娠之日起,即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2)實行定期產前檢查,進行孕期保健及孕期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並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七個月後應給予工間休息。
(6)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滿七個月後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後不得從事下列作業:重體力勞動、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劑量當量限值的X射線、Y射線、接觸高濃度的鉛、汞、二硫化碳等工業毒物、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七個月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孕婦在預產期前應安排休息兩周。
第十一條 產後保健
(1)進行產後訪視及產後保健指導。
(2)產後四十二天要對母子進行健康檢查。
(3)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一至二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第十二條 哺乳期保健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母乳餵養。
(2)對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作時間內應給予兩次授乳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單胎為三十分鐘。如路途較遠,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含人工餵養)。
(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4)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5)有哺乳嬰兒五名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室內應有洗手設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進入哺乳室。
(6)哺乳期內,乳母不得接觸鉛、汞、砷、苯、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質。
第十三條 更年期保健
(1)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體諒與關懷。
(2)經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經治療但效果仍不顯著者,已不適應現工作時,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第十四條 定期進行以防癌為主的婦女病查治,特別要重視更年期婦女的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女職工浴室不得設浴池(盆),要淋浴化。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保健工作統計制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試行細則。
附:《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精神制定的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規定),分為總則、組織措施、保健措施、附則共四章十七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本《規定》,現把《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做如下說明:
一、《規定》中的女職工,系指凡在《規定》第三條所指範圍內從事各項工作的女性職工。
《規定》中第三條所指企業、系指國家經營、集體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外資獨資經營、鄉鎮企業、個體聯辦的企業等。
二、《規定》中第七條(3)所說的重體力勞動,系指GB380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Ⅲ級以上者(含Ⅲ級)。高處作業,系指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一級以上者(含一級)。關於低溫、冷水、野外作業,目前國家尚無統一標準,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
規定》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地區或部門的實施標準,在試行中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地完善,為制定統一標準提供依據。
三、《規定》中第九條(3)所指的疾病,須經縣(區)級以上的(含縣、區)職業病防治機構或醫療機構確診方能認定。
《規定》中第十條(6)所說夜班,系指從當日二十二時開始至次日晨六時止。法定休息日及八小時之外工作時間均視為加班加點。
《規定》中第十條(7)所指鉛、汞二硫化碳的濃度、可參照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四、《規定》中第十二條(2)所說二次授乳時間,一般以間隔二至三小時為宜,雙胎或雙胎以上者的哺乳時間,在單胎授乳時間基礎上成倍增加。
《規定》中第十二條(5)所說“有哺乳嬰兒五名以上的單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五十一條規定精神所制定。
1986年5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