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標準代替GB/T 3608--1993《高處作業分級》。本標準是對GB/T 3608—1993的修訂。
主要變化
本標準與GB/T 3608—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的英文對應詞(本標準的第3章)和部分術語的符號(本標準的3.4~3.6),修改了定義的形式(本標準的第3章;GB/T 3608 1993的第3章),對部分術語的先後順序進行了調整(本標準的3.3~3.5;GB/T 3608—1993的3.3~3.5);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陣風風力[本標準的4.2 a);GB/T 3608--1993的4.2 a.];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高溫條件[本標準的4.2 b);GB/T 3608—1993的4.2 b.];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低溫作業環境[本標準的4.2 c);GB/T 3608—1993的4.2 C.];
——增加了冷水作業客觀危險因素,並作了具體規定[本標準的4.2 d)];
——修改了光線和能見度條件[本標準的4.2 f);GB/T 3608--1993的4.2 e.];
——修改了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接近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作了具體的規定[本標準的4.2 9);GB/T 3608--1993的4.2 1.];
——修改了立足處只有很小的平面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很小的平面”作了具體量化的規定[本標準的4.2 h);GB/T 3608—1993的4.2 9.];
——修改了超過體力搬運重量限值的搬運這一客觀危險因素,用體力勞動強度代替了搬運重量,並規定了屬客觀危險因素的體力勞動強度級別[本標準的4.2 1);GB/T 3608 1993的4.2 1.];
——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氣體或缺氧的環境中作業的客觀危險因素[本標準的4.2 j)];
——修改了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增加了“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的內容[本標準的4.2 k);GB/T 3608—1993的4.2 h.];
——刪除了附錄A中有關符號表示的內容[-GB/T 3608 1993的Al]。
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88)解釋並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寶仁、吳煥榮、顧禮銘、唐一鳴、霍文晶、蔣瑞靚、鍾晴威、尹建國、賈駿、馬罡亮。
本標準於l983年4月首次發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