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行駛車速(running speed)是指在一定的路段上車輛行駛的平均速度。是該路段長度除以車輛純行駛時間(扣除所有停車時間後的行程時間)所得的商,用以分析該路段行駛難易程度和通行能力。可用測試車法調查得到,為保證測試數據的精度,一般要求測試車在該路段上行駛12-16次,經統計求得其速度值 。
行程車速
在一定的路段上,考慮了停車影響,車輛所實現的平均速度。是車輛行程除以行駛時間所得的商。它受道路和交通狀況的影響,為一綜合速度。行程時間中的停車時間,表示了道路上交通的延誤,是鑑定道路交通狀況的重要因素 。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機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
車輛行駛速度對路面的損傷
運輸車輛中大型車輛的比重不斷增加,且車輛超載的現象十分普遍。這些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速度較低,對路面的破壞作用遠大於標準軸載。造成了路面的早期破壞,是路面的使用性能衰減加快,使用壽命大大縮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