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車速
車輛駛過道路某地點(或斷面)時的一瞬時速度。作為交通管理重要的依據有:中位地點車速、最高地點車速、第85位地點車速與第15位地點車速等,它可用表測或雷達儀、攝影機等設備測得。實際工作中常從下式算得:
式中,l-短觀測段的矩離(10米,15米,20米,最短不得使t小於2秒)。
t-行駛I米所需的時間(秒)。
具體含義
最高行駛車速的限制是指對各種機動車輛在無限速標誌路段上行駛時的最高行駛車速的規定。它是由道路設計車速或實際地點車速的累計頻率分布曲線上的V85%值等因素確定的,如圖下圖所示。
道路上某點的時間平均車速是單位時間內各輛車在該點上的地點車速分布平均值,這種地點車速分布平均值可通過車速頻率分布曲線及車速累計頻率分布曲線來確定。地點車速頻率分布曲線及累計頻率分布曲線,反映了所觀測路段上地點車速的統計特徵,從中選出以下特徵指標。
V(85%位地點車速):地點車速累計頻率分布曲線圖中,對應累計頻率為85%的地點車速,記為V。它表示觀測路段有85%的行駛車輛,其地點車速≤V。它被用來確定路段的最大限制車速,簡稱它為車速上限。V被確定後,實際上僅對15%的駕駛員進行了限制。
V(15%位地點車速):地點車速累計頻率分布曲線圖中,對應累計頻率為15%的地點車速,記為V。它表示觀測路段有15%的行駛車輛,其地點車速≤V。換言之,有85%的車輛,其地點車速高於V。它被用來確定路段的最小限制車速,簡稱車速下限此指標在高速道路上尤為重要。
V(中位地點車速):地點車速累計頻率分布曲線圖中,對應累計頻率為50%的地點車速,記為V。
區間車速和行駛車速調查
道路上第二種平均速度的表示方式是區間平均車速或平均行駛車速,它們都是通過運行距離被在該距離的路線上若干次行程的平均運行時間相除後得到的。平均運行時間有時僅包括行程中實際運行時間,有時還包括延誤的時間。區間平均車速和平均行駛車速都是研究整條路線暢通程度及發生延誤的原因,或者分析整條道路通行能力的重要資料。通常區間車速總是小於行駛車速。
區間車速和行駛車速的調查,都是測定在已知長度的道路上總的行程時間和行駛時間,然後再算得速度。一般說來,任何路線上都可以進行調查,但路線長度一般要求不小於1.5km,以保證蒐集的數據有意義。觀測時間取決於調查目的。
此項調查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汽車牌照法和流動車測定法兩種,分述如下:
(1)汽車牌照法
在確定的調查路線起、終點斷面處,同時開動計時錶,對進、出觀測斷面的兩個方向的車輛分別記錄車型、牌號及通過時間,在事先約定的調查結束時刻同時停表。車牌號碼一般可唯讀最後三位數。若交通量較大,則可唯讀取最後一位數是“0”和“5”的車牌號碼,即代表20%的抽樣率。
現場調查結束後,再將起終點記錄的同車型號碼相互配對,根據同一車輛通過起、終點的時刻,得到行駛時間,則可計算出該車在觀測路線上的平均車速。
如果調查人員有限,則可利用錄音機,觀測者向話筒報出車輛類型、車牌號碼及通過時刻。在調查開始之前,先將日期、地點、觀測路線及方向、天氣、路段長度和調查人員姓名等
城市道路與交通進行錄音,以便室內整理。
對於中途交叉口較多,出入交通量較大的路口或中途停車、存車多的區間,此種方法應慎用。因為牌照法不能直接記錄到延誤時間,只能獲得行駛的總時間,因而無法分清總時間是行駛時間還是行程時間。
另外牌照法的有效率較低,能查找到配對車輛數與總觀測車數相比能達到70%~80%就很不容易了。因此為了保證必要的有效樣本數,觀測的樣本數要適當大一些。同時,此方法室內數據整理工作量較大,需要耗費較多人力和時間。現在多採用計算機輔助進行資料整理和計算工作。先對調查要素進行計算機編碼,當獲得觀測資料後,按計算機編碼要求輸入有關數據,然後由計算機完成查找配對及一系列整理、計算工作並輸出結果。這就大大提高了內業工作速度並保證了資料整理的精度。
外業觀測記錄工作也可利用攜帶型計算機進行。事先編制好相應的記錄、整理和計算程式存人計算機,在調查現場,當車輛到達時,觀測員向記錄員報告有關信息,記錄員按程式輸入要求由計算機鍵盤上輸入相應數據,當日調查結束後在室內將起終點兩台計算機記憶體放的數據調入計算機內一併作內業資料整理分析工作。此方法現已在交通調查中廣泛得到套用。
(2)流動車測定法
測量方法與流動車測交通量方法相同,只是在觀測中增加延誤時間的觀測記錄,以便分別計算區間車速和行駛車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