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一、目的:規定行車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證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運轉;二、範圍:行車作業;
三、職責:行車操作工負責具體執行本規程;
行車操作人員守則
1、行車操作人員嚴禁濕手或帶濕手套操作,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乾淨,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2.、行車有故障進行維修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並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3、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
4、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5、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
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屬檔案失靈,嚴禁吊運。
6、必須聽從掛鈎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7、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8、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
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9、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
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台行車跨越到另一台行車。
10、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
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1、兩台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2、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
動避讓。
13、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
通行”的標誌。
14、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
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
15、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6、運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行車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初吊物或指揮不明不吊;
3、吊繩和附屬檔案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品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險的物品不吊;
8、帶稜角、快口未墊好的不吊;
9、重量不明不弔,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