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行蓄洪區安全建設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1998.06.24
實施日期:1998.06.24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計投資[1998]118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行蓄洪區安全建設是防洪建設的一個薄弱環節,近幾年來,大江大河行蓄洪區運用時帶來的損失很大。為了減少損失並做到有計畫的行蓄洪,需要加快安全建設的步伐。在建設目標上,需要根據財力可能,由長期以來的以轉移保命為主,逐步轉向更高的標準,既確保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又把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並考慮到安全建設的複雜性,需要在已經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試點,為更大規模、更高標準的建設探索經驗和進行示範。為此,決定從中央預算內農業基建投資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行蓄洪區安全建設試點工程。為加強項目的管理,特制定《行蓄洪區安全建設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章 建設重點和建設內容
第二條 建設重點和建設內容由水利部流域機構主持,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水利廳從規劃中確定的行蓄洪區中選擇,提出初步意見,並經水利部主管部門核定上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近幾年運用過的和運用機率較高的大江大河行蓄洪區,優先安排。
第三條 適當安排安全轉移設施,著重安排既保命、又保財產的安全設施。
第四條 為了便於進行技術、經濟和社會等多因素的比較和總結,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對多種形式的安全設施進行試點。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前期工作中要根據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對多種形式進行論證,為了節約投資和加強管理,凡可以採取非工程措施的(比如從行蓄洪區內遷出入口,調整產業結構,加強行蓄洪區管理等),儘可能採取非工程措施。
第六條 試點方案中的基本建設部分,要按照基建程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初步設計的不能開工建設。
第七條 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做好民眾調查和動員工作。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項目建設要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投標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等各項制度,同時要加強計畫管理和財務審計。特別重要的行蓄洪區(如黃河行蓄洪區),年度單項工程實施計畫,報流域機構審批以後,再行實施。
第五章 建設資金
第九條 多層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地方配套投資與中央補助資金的比例不能小於2:1。
第十條 中央投資要專款專用,不得以各種名義用於非生產性建設。
第六章 項目考核和驗收
第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階段,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水利部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每個項目單位都要填報考核表(附屬檔案),上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水利部。項目考核作為下年度投資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以後,要嚴格組織驗收並寫出總結報告。首先由水利部流域機構主持,會同省計畫、水利部門聯合組織初驗,並寫出初驗報告,上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水利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水利部在地方初驗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並對總結報告進行評審。
第七章 建後管護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以後,要明確管理主體,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保證工程長期正常的發揮各種效益。
第十四條 對項目建成以後的管理機制,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水利部負責解釋。
發布單位:國家計委、水利部
發文名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水利部關於下達1998年行蓄洪區安全建設試點項目投資的通知(計投資[1998]1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