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書稿在社會結構分析的基礎上展開對行政訴訟結構研究,通過揭示社會結構對行政訴訟結構的深刻影響,指出行政訴訟結構應當是以保障相對人的正當權益作為自己的價值中樞。本文無意於考察行政訴訟結構本身具體的運行規律,也無意於構建行政訴訟結構的體系,即不是以行政訴訟結構“是什麼?”作為自己需要回答的問題,而把重心放在行政訴訟結構之外,注重於社會結構對行政訴訟結構的作用,即回答“為什麼是”的問題。
作者簡介
譚宗澤,1963年10月出生於四川省南充市,198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為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兼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重慶市人民政府立法評審委員,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中心兼職研究員、鄭州大學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重慶醫科大學醫事法學碩士生導師。曾在《中國法學》、《人民檢察》、《現代法學》、《行政法學研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等刊物上發表《行政不作為的認定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國家教育考試機構法律地位研究》、《限權政府的破產與中國行政法的未來》、《形式、實質與整合:服務行政階段論》等論文。
目錄
緒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課題研究現狀
三、課題研究方法
四、課題研究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第一章 課題的基礎概念解析
一、結構與結構研究方法
(一)與結構近似的相關概念的界定
(二)結構化方法
(三)結構主義的結構
(四)結構主義方法的批判
二、訴訟與訴訟結構
(一)訴訟的概念分析
(二)訴訟結構的概念分析
(三)訴訟結構比較
三、行政訴訟結構
(一)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結構的概念
(三)行政訴訟結構的類型
第二章 行政訴訟結構本體論
一、行政訴訟的歷史分析
(一)緣起
(二)孕育
(三)形成與發展
(四)各國行政訴訟結構攝要
(五)域外行政訴訟結構比較
二、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歷史性分析
(一)近代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起源
(二)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萌芽
(三)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我國行政訴訟結構現實分析
(一)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基本描述
(二)我國行政訴訟的主體結構特徵
第三章 行政訴訟結構認識論
一、社會結構概念解析
(一)社會結構理論沿革簡析
(二)社會結構的概念與特徵
二、社會結構基本構成要素對行政訴訟結構的影響
(一)社會結構的基本構成要素
(二)社會結構要素對行政訴訟結構的作用
三、社會結構決定行政訴訟結構
(一)社會階級階層結構影響行政訴訟結構的價值取向
(二)社會利益結構主導行政訴訟結構的目的選擇
(三)社會權利(力)結構決定行政訴訟結構的結構模式
(四)社會互動結構指引對行政訴訟結構的變革方向
第四章 行政訴訟結構理論研究
一、行政訴訟理論基礎溯源
(一)法治理論
(二)分權制衡理論
(三)民主理論
(四)有限政府理論
(五)人權保障理論
二、行政訴訟價值取向的流變
三、行政訴訟結構的目的決定論
(一)中外行政訴訟目的比較研究
(二)我國內地當前行政訴訟目的主要觀點述評
(三)行政訴訟目的與行政訴訟結構關係
(四)我國行政訴訟目的的應然性表達
四、立體三角形——我國行政訴訟結構的真實形態
第五章 我國行政訴訟結構的重構
一、重構行政訴訟組織結構——實現行政審判獨立
(一)行政訴訟結構中的法院
(二)我國行政訴訟組織結構存在的問題
(三)重構行政訴訟組織結構的路徑選擇
二、最佳化行政訴訟規則結構——堵塞權益保障漏洞
(一)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拓寬行政訴權保護寬度
(二)明確行政訴訟審查標準,明晰權益保護預期
(三)建立行政訴訟判例制度,彌補成文法律規範不足
三、完善行政訴訟行為結構——促進社會和諧
(一)強化職權主義,確保當事人地位真正平等
(二)放寬原告資格限制,敞開尋求救濟大門
(三)強化行政訴訟調解,力爭實現訴訟案結事了
(四)對簡單行政案件實行簡易審理,提高權利保護效率
(五)規範群體性訴訟行為,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六)規範公益訴訟行為,增強權利保護幅度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研究角度的多維性,是全方位把握研究對象的重要保證,是營造學術繁榮的重要途徑。《行政訴訟結構研究》開啟了行政訴訟研究的新角度,對於認識、把握行政訴訟問題,具有可貴的啟示意義。
作者在界定結構、訴訟結構的基礎上,指出行政訴訟結構是原告、被告、法院三方的不同地位和國家權力之間以及國家權力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並透過現代訴訟結構的三角形形態的檢視,分析了處於三角形頂端的三方,即法院、行政機關、公民的各自角色和作用,實現了行政訴訟結構本身的剖析。不僅如此,作者基於社會學結構分析法,將行政訴訟結構作為一個社會現象放在社會結構之中,在行政訴訟結構之外展開對行政訴訟的研究。提出行政訴訟是由社會結構決定的,認為社會的階級階層結構影響行政訴訟結構的價值取向;社會利益結構主導行政訴訟結構的目的選擇;社會權力(利)結構決定行政訴訟結構的結構模式;社會互動結構指引行政訴訟結構的變革方向。並由此提出行政訴訟結構的價值中樞在於對相對人正當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