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為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但其訴訟法律後果由當事人承受的的人。

概念

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為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但其訴訟法律後果由當事人承受的的人。

分類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代理許可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上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政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權的產生和代理許可權的範圍必須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中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這種指定代理不是訴訟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的訴訟代理活動中,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代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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