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訴訟

海關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服海關的行政處理或處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活動。海關行政訴訟除遵循訴訟法的共有原則,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開審判、迴避、合議、兩審終審制的原則,辯論的原則和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活動的原則等外,還應遵循行政訴訟特有的原則。海關行政訴訟是由1987年《海關法》的頒布而確立的。

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則

海關行政訴訟除遵循訴訟法的共有原則,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開審判、迴避、合議、兩審終審制的原則,辯論的原則和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活動的原則等外,還應遵循行政訴訟特有的原則。

(一)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

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至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對顯失公平的行政決定可以變更,但這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予採用。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重要原則,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實施司法審查的監督機制。

(二)行政複議自行選擇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行選擇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賦予當事人自行選擇的權利是我國法制民主性的充分體現。當然,考慮到關稅納稅爭議的專業性較強,《海關法》規定了複議前置的程式,即當事人只能向上級海關申請複議,只有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為了保持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和法律上的執行力,在行政訴訟中,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因原告的起訴而停止執行。海關行政訴訟是由1987年《海關法》的頒布而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後,在我國建立了全面、規範的行政訴訟制度。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情事,應賦予公民、法人訴諸司法保護的權利,這是法制國家的重要原則。我國在推進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完善的進程中,一方面要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又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允許公民、法人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審查其合法性。這不僅是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而且也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

海關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有:

1.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警告、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決定徵收的關稅和其他稅費發生爭議的;

3.對海關扣留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與之相關的檔案、賬冊、資料和對海關將走私罪嫌疑人扣留移送等強制措施不服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海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認為海關不作為而要求海關履行法律義務的;

6.認為海關侵犯法律規定的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的;

7.認為海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海關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海關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海關行政案件一般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海關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海關複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扣留貨物、物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海關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六)轉移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海關行政訴訟參加人

(一)原告

原告是依法提起海關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二)被告

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當原告未申請行政複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被告應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經海關複議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海關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被告應當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海關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被告應為海關複議機關。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例如,在沿海航行的船舶載運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的貨物,無合法證明,被海關查獲,並認定承運人構成走私行為而予以處罰。承運人不服海關行政處罰的,可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船載貨物的貨主則是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四)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原、被告)均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訴訟的律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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