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辦事指南之漁業捕撈許可證

《漁業法》第23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以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漁業捕撈許可證

許可條件

1、屬於庫區移民,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與措施。

2、作業類型、作業範圍、作業時限、主要捕撈品種、網具數量、規格符合要求。

3、按規定繳納漁業增值保護費。

需提交的資料

申請表、船舶檢驗合格證(機船)

收費依據及標準

收費依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採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於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徵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財政部、物價局1998第1號令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收費標準按省畜牧水產局、物價局、財政廳《河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第2、3、4條的規定收取。

承諾時限

20日(工作日,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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