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權

行政裁量權

行政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基於法理或事理對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處理的行為的權力,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具體表現

行為方式方面

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方面

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

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

如中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行使制度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一般規則: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偏私、不歧視;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四)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的、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處理相同行政事務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