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的含義、內容與特徵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
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
行政職權依其來源一般分為兩大類: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行政職權具有多樣性。概括起來主要是以下權力:(1)行政立法權;(2)行政許可權;(3)行政確認權;(4)行政檢查權;(5)行政獎勵權;(6)行政物質幫助權;(7)行政處罰權;(8)行政強制執行權;(9)行政契約的簽訂權;(10)行政複議權;(11)其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行政職權具有以下特徵:
1.強制性。行政職權是法定權力,具有國家強制力。
2.不可處分性。行政職權體現著國家意志,未經法律許可,不得轉移或放棄,不得自由轉讓或處分。
3.職權與職責的統一性。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行使職權也就是履行職責。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相應變化。
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職權,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履行職務,不得失職、越權或濫用權力。
2.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避免程式違法。
3.行政主體的行為必須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行政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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