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介紹
他提出了所謂“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理論”,或“官僚主義”,與漢語不同,它並不帶有貶意。其核心是組織活動要通過職務或職位而不是通過個人或世襲地位來管理。要使得行政組織發揮作用,管理應以知識為依據進行控制,管理者應有勝任工作的能力,應該而不是憑主觀意志來領導,因而這是一個有關集體活動理性化的社會學概念。
特徵
韋伯提出的“理想的行政組織結構”可分為三層,其中最高領導層相當於組織的高級管理階層,行政官員相當於中級管理階層,一般工作人員相當於基層管理階層。企業無論採用何種組織結構,都具有這三層基本的原始框架。
至於“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中所謂“理想的”,並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組織“純粹的”形態。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各種組織形態的結合或混合,但韋伯為了進行理論分析,需要描繪出一種理想的形態。作為一種規範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有助於說明從小規模的創業性管理向大規模的職業性管理的過渡。其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為它具有如下特性:
一、任何機構組織都應有確定的目標。機構是根據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組成的,並具有確定的組織目標。人員的一切活動,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式,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組織的目標。
二、組織目標的實現,必須實行勞動分工。組織為了達到目標,把實現目標的全部活動進行劃分,然後落實到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在組織中的每一個職位都有明文規定的權力和義務,這種權力和義務是合法化的,在組織工作的每個環節上,都是由專家來負責的。
三、按等級制度形成的一個指揮鏈。這種組織是一個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權責相互對應的組織,各種職務和職位按等級制度的體系來進行劃分,每一級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其上級的控制和監督,下級服從上級。但是他也必須為自己的行動負責,這樣,上級必須對自己的下級擁有權力,發出下級必須服從的命令。
四、在人員關係上,上級與下屬之間是一種指揮和服從的關係。這種關係不是由個人決定,而是由職位所賦予的權力所決定的,個人之間的關係不能影響到工作關係。
五、 承擔每一個職位的人都是經過挑選的,也就是說必須經過考試和培訓,接受一定的教育獲得一定的資格,由職位的需要來確定需要什麼樣的人來承擔。人員必須是稱職的,同時也是不能隨便免職的。
六、人員實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員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選舉的(有一些特殊的職位必須通過選舉的除外)。
七、管理人員管理企業或其他組織,但他不是這些企業或組織的所有者。
八、管理人員有固定的薪金,並且有明文規定的升遷制度,有嚴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員的升遷是完全由他的上級來決定的,下級不得表示任何意見,以防止破壞上下級的指揮系統,通過這種制度來培養組織成員的團隊精神,要求他們忠於組織。
九、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地遵守組織中的法規和紀律,這些規則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而適用於一切情況。組織對每個成員的職權和協作範圍都有明文規定,使其能正確地行使職權,從而減少內部的衝突和矛盾。
權力基礎
韋伯指出,任何一種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為基礎,才能實現其目標,只有權力才能變混亂為有序。如果沒有這種形式的權力,其組織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險的,更談不上實現組織的目標了。權力可以消除組織的混亂,使得組織的運行有秩序地進行。
韋伯把“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中的權力基礎劃分為3種類型:
一、法定權力,即依法任命,並賦予行政命令的權力。其依據是對標準規則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對那些按照標準規則被提升到有權指揮的人所具有權利的信念。
二、傳統權力。其依據是對古老傳統的不可侵犯性和對傳統執行權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統性信念。
三、超凡權力。其依據是對個別人特殊和超凡的神聖、英雄主義或模範品質的崇拜。
韋伯認為,這三種純粹形態的權力中,傳統權力的效率較差,因為其領導人不是按能力來挑選的,僅是單純為了保存過去的傳統而行事。超凡權力則過於帶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神秘或神聖的啟示。所以這兩種權力都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法定權力才能作為行政組織的基礎。而法定權力具有較多的優點,如有明確的職權領域;執行等級系列;可避免職權的濫用;權力行使的多樣性等,這樣就能保證經營管理的連續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幹來選拔人才,並按照法定的程式來行使權力,因而是保證組織健康發展的最好的權力形式。
運作方式
韋伯認為,在所有的領域裡(國家、教會、軍隊、政黨、經濟企業、利益集團、協會、基金會,等等),“現代的”團體形式的發展一般是與行政組織體系的發展和不斷增強相一致的。儘管有形形色色的表面上看來是對立的機構,會議制的利益代表機構也好,議會的委員也好,“蘇維埃專政”也好,名譽官員或陪審員也好,所有持續的工作都是由官員們在辦公機關里完成的。
總的來說,合理的行政組織體系的一般運作方式表現如下:
一、存在著固定的通過規則
1、對為了官僚體制統治機構的目的所需要的、經常的工作進行固定的分工,作為職務的義務。
2、對為了履行這些義務所需要的命令權力,同樣進行固定的分割,並且通過規則對賦予它們的(有形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強制手段,劃清固定的界限。
3、為經常性的和持續的履行這樣分析的義務和行使相應的權利,通過招聘具有普遍規定資格的人員,有計畫地事先作好安排。
這三個因素在公眾的管理中構成一種官僚體制“行政機關”的存在,在私有經濟的管理中,則構成一種官僚體制“企業”的存在。
二、存在著職務等級的和審級的原則
也就是說,有一個機構的上下級安排固定有序的體系:上級監督下級;由一個下級機關向它的上級機關負責的可能性……這種類型充分發展時,其職務等級是按照集權體制安排的。
三、存在著行政管理檔案制度原則
現代職務的執行是建立在檔案(保存著原始檔案和草案)和建立在一個各種各樣的常設官員和文書班子的基礎之上的。在一個機關里工作的全體人員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以及檔案機構組成一個“辦事處”。現代的機關組織原則上把辦公室與私人住所分開。因為它從根本上把職務工作作為一個分離出來的領域同個人的生活範圍分開,把職位上的財物同官員的私有財產分開。今天,這種狀況既存在於公眾的機關里,也存在於私人經濟的企業里,而且在私人企業里,這種狀況也在擴大到處於領導地位的企業家本人身上。
四、促使職務分工專門化
這裡的現代職務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專業培訓為前提的。這也同樣愈來愈適用於私人經濟企業的現代管理者和職員,也適用於國家的官員。
五、職務工作要求官員投入全部精力
當職位得到充分發展時,該職位的官員必須全力以赴,儘管他在辦公室里履行義務的工作時間標準可能有固定的界限。
六、官員職務的執行職能是可以學習掌握的
即根據一般的、固定的、或有說明的、可以學會的規則進行的。因此,這些規則的知識就是一種特殊的學問,而官員們可以擁有這種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