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共行政學是一門“借用”學科。這是因為,公共行政學在研究公共行政現象的過程中,大量套用不同時期許多學科的研究成果。比如行政法學和行政學都是以國家行政為中心觀念的學科,但是,行政法學是研究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而行政學則是研究推行和執行政府以及如何使之有效的原理和技術方法。前者有賴於後者不斷充實其內容,後者則有賴於前者提供維護自身合法權威的規範。因此,有學者認為公共行政學源出行政法學。
但是就起源而言,一般認為,公共行政學脫胎於政治學學科。這是因為,早期的公共行政學雖然一開始強調行政執行的特殊意義,但那時所涉及的主要領域是理論的、範疇的和邏輯的思辨,而不是技術的、過程的和實際運用的,諸多行政的問題是與政治學學科合併討論的。(詳細參見《西方行政學說史》(丁煌,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P12——P37)然而,不能夠簡單地把行政學認定為政治學的分支學科。行政學本身帶有政治學和管理學的雙螺旋色彩。這又是因為,在20世紀之後,“科學管理”(泰勒)“一般管理”(法約爾)等管理學理論開始進入行政學的研究之中。這些研究,為公共行政學從巨觀上闡釋了其公共行政的性質,也為期設定了某些包括檢驗尺度在內的原則和標準。因此,對於“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共同追求,構成了行政學研究的主旋律。